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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又见靠银行-吃-银行,为购房、投资农商行职工骗贷本行资金超4千万,终获刑被禁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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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联社12月24日讯(记者彭科峰)基层农商行的员工如果轻举妄动,给银行造成的危害会有多大?12月2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榆林监管分局披露,当时担任子洲农商银行稽核审计部副经理苏权,因为违规办理冒名借款,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12年。 image

  今日,财联社记者查询发现,这张禁业罚单的背后其实不简单——苏权骗贷本行资金超4千万无法归还,且诈骗资金用于购买房产、投资等,最终获刑15年。

  对此,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向财联社记者表示,近年来农信社、农商行基层职工、管理人员骗贷案高发,且涉及金额并有很多,这说明当前基层农信社、农商行的管理体系存在一定问题,“近亲繁殖”屡见不鲜,相关监管形同摆设。从这个视角而言,加快基层农信社、农商行为代表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改革势在必行。

  高中生银行员工先骗贷1500万后购房、投资

  今日,据相关文书显示,苏权,男,1971年诞生于 陕西省 子洲县 ,高中文化,原 陕西省 子洲县 农商银行职工,2017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

  相关部门认定,苏权从2006年8月至2013年7月担任子洲某某社城关信用社主任及某某街某某社主任期间,通过万治优、贺保伍等人联系他人或直接召集他人为其充任借款人及担保人,并在其指使下提供申请贷款信息资料,从 子洲县 农商银行(原 子洲县 某某社)总部审批贷款累计1520万元由苏权使用。

  在诈骗本行资金后,苏权将其中部分款项用于在榆林、西安购买房产,在子洲、横山、定边等地投资房产开发、开办砖厂、租地种植农产品等经营项目,部分款项用于其它支出。可是,由于投资失败,其在资不抵债,压根没有偿还能力的情景下,苏权决定继续坑骗他人为其充任贷款人和保证人,并违规操作诈骗 子洲县 农商银行资金以弥补其亏损和贷款。

  为弥补亏空继续假借多人名义骗贷

  记者了解到,从2014年6月9日起至案发前,苏权使用其在 子洲县 农商行工作的便利,通过自己或他人召集多名不具备贷款和担保条件、没有稳定收入和足够固定资产的农民、外出务工人员,借其是信用社主任、领导身份,以投资房产等生意名义,承诺由其还款、或承诺给申请贷款人发放贷款等方式诈骗贷款人、担保人的信任,并指使贷款人、担保人虚构事实提供虚假个人信息、资产信息、经济收入、经营项目、虚构贷款用途等信息,以第壹责任人的身份参与贷前调查和贷款审批,诈骗 子洲县 农商银行总部贷款63笔合计3150万元。

  相关部门具体指出,从2014年6月21日起至2015年6月12日,苏权我或通过万志优、牛军、牛鹏、石小峰纠集无稳定收入和无足够固定资产的农民、外出务工人员牛某某、王某某等21人,通过虚构投资生意、贷款用途,并承诺自己还款,诈骗以上人员信任充任贷款人,并指使上述人员虚构事实、提供虚假贷款信息向 子洲县 农商银行申请贷款。后苏权又以第壹责任人(主调查人)的身份参与贷前调查和贷款审批,在隐匿自己用款的情景下,在 子洲县 农商银行营业部诈骗贷款21笔,合计1050万元人民币,上述款项均被苏权占有使用。

  其次,2014年6月9日至2015年3月31日,苏权利用或串通完全不具备贷款或担保条件的涉毒人员、残疾人、白血病人、重症病人、刑满释放人、低保户等10人和多名没有偿还能力的农民互贷互保,并以第壹责任人(主调查人)的身份参与贷前调查和贷款审批,用不存在的贷款合同,在 子洲县 农商银行营业部诈骗贷款16笔,合计800万元人民币,拒不归还直至案发。

  另外,2014年8月22日至2014年12月30日,苏权利用因生活、生产或经营需要周转资金的贷款申请人高亚东、张雄伟、王苗苗、薛博急于解决资金周转的心理,承诺只要联系好贷款人和保证人的情景下就可以发放贷款。后通过以上人员联系到贷款人和保证人后,在苏权指使下,分别以高亚东、张文强等9人的名誉申请贷款。苏权仍以第壹责任人(主调查人)的身份参与贷前调查和贷款审批,用不存在的贷款合同,在 子洲县 农商银行营业部贷款9笔,合计450万元人民币,上述款项发放后,其直接截留使用,并未向贷款申请人发放。

  下岗后拉弟弟下水继续骗贷终案发获刑15年

  记者了解到,尔后苏权因下岗失去了发放贷款的资格。可是,为了进一步获取 子洲县 农商银行资金,苏权使用其弟苏某某担任 子洲县 农商银行马岔分理处主任的职务和工作便利,通过同样的行径与苏某某共同召集、串通他人替其非法获取贷款28笔,合计1232万元人民币,用于偿还债务或其它支出,拒不归还直至案发。

  其中,2014年11月18日至2015年7月25日,苏权坑骗或利用借款人和担保人的信任,以高润、师伟等17人的名誉为其办理贷款手续,由苏某某参与贷前调查和贷款审批,隐匿骗贷情节后用不存在的贷款人、担保人个人信息、资产信息、经济收入、经营项目、虚构贷款用途等诈骗贷款17笔,合计743万元人民币,贷款发放后由苏某某帮助转移支付至苏权指定账户被其占为己有。

   榆林市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苏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无偿还能力,仍长期、屡次通过利用他人充任贷款人、担保人,并在贷款进程中组织或授意贷款人、担保人隐匿真相,虚构财产状况、生产经营能力、资金用途等信息,提供虚假贷款信息与合同的形式,诈骗银行借款91笔合计4282万元人民币,数目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判决:苏权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苏权被查封在案的违法所得财物,无权属争议的,依法处置后返还 子洲县 农商银行,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

  一审之后,苏权发起上诉,表示自己没有采用虚构事实、隐匿真相的要领诈骗银行借款,也木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资金在被关押之前已经将自己和家庭成员的全部财产与 子洲县 农商银行形成“以物抵债”的偿还方案; 子洲县 农商银行存在违法发放贷款,应追究责任,而苏权的表现不构成犯罪。

  2020年8月, 陕西省 顶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二审文书。 陕西省 顶级人民法院认为,苏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借款,数目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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