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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公司】皮海洲 - 夯实-看门人-责任 对保荐机构的惩处不能挠痒痒
【查看信息来源】 12-25 6:14:37皮海洲 | 立方大家谈专栏作者
12月20日晚, 中金公司 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公告》称,公司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200万元人民币,并处以600万元罚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还对项目直接负责的两名主管人员赵善军、陈立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中金公司 此次受罚,缘于对上海思尔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尔芯”)的保荐。思尔芯于2021年8月提交科创板首发上市申请。作为首发信息披露质量抽查企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12月对其实施现场检查,发现公司涉嫌存在虚增收入等非法事项。2022年7月,思尔芯取消发行上市申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涉嫌欺诈发行行为进行了立案侦查和审理,并最终于2024年2月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理。思尔芯因此成为A股市场上为数不多的取消IPO申请后仍然受四处罚的企业。
中金公司 作为思尔芯的保荐机构,也因此被追究责任。 中金公司 于2 024 年10月11日收到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382024014 号),并于2024年10月25日收到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 51 号)。之后就是12月20日,公司收到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理决定书》(〔2024〕152 号)。
《行政处理决定书》显示, 中金公司 为思尔芯科创板 IPO 提供保荐服务,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在执业进程中未勤勉尽责,包含:未审慎核查硬件设备生产情况、未审慎核查软件销售情况、客户走访程序执行不到位、资金流水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审慎核查关联方借款利息计提事项。
为此,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 中金公司 在为思尔芯科创板 IPO 提供保荐服务进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十条第贰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壹百八十二条的犯法行为。故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 中金公司 及两名主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中金公司 因此成为IPO公司撤单后仍然被追究保荐责任的保荐机构。
其实,不论是思尔芯受罚,还是 中金公司 受罚,这都是思尔芯撤单后发生的事情,这是“申报即担责”的具体表现。而 中金公司 受罚,还是夯实“看门人”责任的重要表现。因此,不论是思尔芯受罚,还是 中金公司 受罚,都具有典型性,具有示范效应。有了思尔芯与 中金公司 的示范效应,以后IPO公司欺诈发行,即便是最终未发行成功,也都将会像思尔芯与 中金公司 一样被追究责任。
正因为 中金公司 受罚一案具有这种示范效应,所以 中金公司 受罚一案就值得仔细斟酌一番。就本案来看, 中金公司 被没收保荐业务收入200万元人民币,并处以600万元罚款,这个处罚明显有些偏轻。根据《证券法》第182条的规定,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不履行其它法定职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事情严峻的,并处暂停或撤消保荐业务许可。
对照《证券法》的上述条款, 中金公司 受的处罚只是“没一罚三”,虽然符合“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规定,但罚款明显接近于下限而远离上限,这是从轻处罚的表现。更何况对 中金公司 的处罚远远没有提及到“暂停或撤消保荐业务许可”的处罚措施。因此,这区区800万元的处罚对于 中金公司 而言,跟挠痒痒没啥区别,压根就起不到震慑作用。这样的处罚对于夯实“看门人”责任意义微乎其微。
当然,思尔芯最终并没有成功上市,并没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但这其实不是可以从轻发落保荐机构的理由。毕竟思尔芯涉嫌欺诈发行属于事实,而 中金公司 出具存在虚假记载的保荐文件属于事实。思尔芯涉嫌欺诈发行一事事情败露,其实不是是由于 中金公司 或思尔芯主动坦白欺诈发行行为所致,而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发现了问题。所以对保荐机构不应该存在从轻处罚的情节。
而欺诈发行和保荐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这是证券市场最严峻的犯罪表现,理应从重处罚。就罚款而言,应尽可能接近于上限;对直接责任人或主管人员的处罚,应直接撤消从业资格;并且对于保荐机构也要尽可能地采取“暂停或撤消保荐业务许可”的处罚措施。总之,对于涉及到欺诈发行案件的处罚,绝对不能心慈手软,要真正彰显出“严厉惩戒”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