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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总局出台新规 - 强化金融机构内部监督制衡提升治理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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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规范再提升。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公司治理监管制度与公司法衔接有关事项的公告》(下称《通知》),并就《关于更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建议稿)》(下称《决定》)进行公开征求建议。

  记者了解到,新修订的企业法已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对公司监事会、职工董事设置,和董监高人员关联交易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责任人答记者问时表示,为做好监管制度衔接,给金融机构完善治理架构、开展章程更改等工作提供具体遵循,金融监管总局起草形成《通知》和《决定》。

  《通知》明确,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和监管制度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监事。金融机构可以结合自身实际,选择继续保存监事会履行职责,或由审计委员会履行监事会职责。

  金融机构取消监事会后,原外部监事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要求的,可根据独立董事的选任程序转任独立董事,原任职外部监事和转任独立董事的累计任职年限原则上不能高于六年。业内人士表示,总体来看,这些修订有益于降低金融机构的管理成本,提升公司治理的灵活性和有效性。

  对于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金融机构,除依法设置监事会并有职工监事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董事。《通知》明确,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它形式民主选举发生,顶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不得兼任职工董事,以避免利益冲突。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责任人表示,考量到设置职工董事需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并履行企业民主管理有关程序,金融监管总局将结合实际情况,指导各类机构稳妥有序做好章程更改、人员选任等相关工作。

  上海证券报记者了解到,现行《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和重大关联交易两类,仅要求重大关联交易报董事会批准。新修订的企业法进一步强化董事、监事、顶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要求与之相关的所有关联交易均要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决定》对《办法》作相应修订,要求董事、监事、顶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关联方,与银行保险机构开展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批准。同时,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对于由金融机构提供的日常金融产品或服务,交易金额较小的,可简化审议程序。具体来看,自然人单笔交易金额在50万元以下或与法人单笔交易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且交易后累计未达到重大关联交易标准的,可以由董事会对此类交易的管理统一作出决议,免予逐笔审议。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责任人表示,《通知》是落实公司法的重要举措,有益于金融机构建立符合自身实际的治理架构,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治理的灵活性和有效性;有益于保护职工权益,强化企业民主管理,强化内部监督制衡。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金融机构稳妥有序落实相关要求,持续健全公司治理,以更加完善的内部治理,为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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