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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证监局】贯彻落实新-公司法- 中国证监会就修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

查看信息来源】   12-27 19:18:39  

  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和《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金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实施规定》)正式施行。新法实行后,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高度重视配套制度规则完善工作,对现行证券期货制度规则做了系统梳理,采取集中更改与分散更改相结合的形式,扎实开展配套规则更改完善工作。现就配套制度规则中拟集中“打包”更改、废止的89件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草案征求建议稿)》《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修订草案征求建议稿)》2件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建议。

  本次拟“打包”更改、废止的制度规则均系根据新《公司法》《实施规定》等作适应性调整,不涉及本质更改,主要内容包含:一是结合新《公司法》和《实施规定》有关上市公司应当设审计委员会、不设监事会的规定,删除《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则中有关上市公司监事会、监事的规定。同时,在《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等规则中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等应当依法选择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作为内部监督机构。二是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等规则中增加、调整公司治理有关规定,与新《公司法》做好衔接。三是调整《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则中有关独立董事的规定,落实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要求。四是调整文字表述,包含将“股东大会”更改为“股东会”,调整引用的《公司法》条文序号等。五是考量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的监察管理要求》和《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公告》与新《公司法》冲突,或已经被新的规则替代,拟予以废止。

  为稳妥有序推进拟IPO企业、上市公司、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等的内部监督机构调整工作,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更改形成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草案征求建议稿)》等规则,对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和组成等作出细化规定,同步制定了过渡期安排,为有关主体预留一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内部监督机构调整。相关规则生效后,上市公司、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等结合自身情况,2026年1月1日前调整到位即可。

  欢迎社会各界对新《公司法》相关配套制度规则提出珍贵意见,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根据公开征求建议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规则后按程序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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