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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久科技】多期财报存虚假记载 ST恒久及实控人等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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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恒久 (002808.SZ)12月29日公告称,2024年12月27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4〕16号)。

  告知书载明,经查,2019年11月,恒久科技完成对 福建省 闽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 福建省 闽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闽保信息”)71.26%股权的收购并将其并入合并报表范围。为完成业绩承诺,2019年下半年,闽保信息及其全资子公司湖南超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湖南超互”)在与贵州银达汇智 大数据 应用有限公司(现名称更改为“南昌银达汇智 大数据 应用有限公司”,简称“贵州银达”)签署的合约未实际履行的情景下,通过制作虚假验收材料和伪造项目回款等方式虚增当年的收入和利润;2020年下半年,闽保信息在与鸿达 兴业股份 有限公司(简称“ 鸿达兴业 ”)及其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合约未实际履行的情景下,通过福州思贤铭江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杭州正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威正智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贵州银达、湖南超互等5家供货商的配合,制作虚假验收材料、采购合同和伪造项目回款等,虚增当年的收入和利润,和虚增2021年度的成本;2021年上半年,在未开展真实业务的情景下,闽保信息通过虚构其与 鸿达兴业 的技术开发合同和验收材料,虚增上半年的收入和利润。

  上述行为造成恒久科技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各1400万元人民币,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4.43%、47.48%;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18566.37万元人民币,虚增利润总额3860.43万元人民币,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38.14%、103.96%;2021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各1754.72万元人民币,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11.86%、123.56%;2021年,虚增营业成本1348.74万元人民币,虚减利润总额1348.74万元人民币,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绝对值的6.07%和7.49%。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客户及供货商资料、相关合同、银行流水、财务数据及财务资料、董事会及监事会资料、相关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江苏证监局认为,恒久科技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真实披露相关财务数据,造成披露的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壹百九十七条第贰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有关规定,恒久科技老总、总经理余荣清,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责任人,理应全面掌握闽保信息的经营情况,持续跟踪关注闽保信息规范整合及业绩实现情况,但其未能有效管控、及时发现和阻止闽保信息2019年的财务作假行为,且无证据表明其已勤勉尽责;知悉闽保信息2020年和2021年的财务作假行为,并连续3年签署了存在虚假记载的四期定期报告。当时担任闽保信息总经理林章威,全面负责闽保信息的经营管理,主导、策划、指挥、实施了闽保信息系统性财务作假行为,且做假期间长、涉及金额大,虽未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顶级管理人员职务,但其行为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犯罪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恒久科技财务总监冯芬兰具体负责恒久科技财务管理工作,对闽保信息财务情况进行跟踪、关注和审核是其基本职责,但其未能在履职进程中及时发现和阻止闽保信息2019年的财务作假行为,且无证据表明其已勤勉尽责;明知恒久科技2020年年度报告和2021年半年度报告涉及的 鸿达兴业 项目存在重大异常时,未能履行财务总监职责及时识别、阻止信息披露犯罪行为的发生,并连续3年签署了存在虚假记载的四期定期报告。以上三人是恒久科技信息披露犯罪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恒久科技上市以来,余荣清一直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其知悉闽保信息2020年和2021年的财务作假行为,隐匿相关事项造成公司发生信息披露犯罪行为,涉嫌构成《证券法》第壹百九十七条第贰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犯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水平,依据《证券法》第壹百九十七条第贰款的规定,江苏证监局拟决定:一、对恒久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二、对余荣清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其中以老总、总经理身份处以400万元罚款,以实际限制人身份处以600万元罚款;三、对林章威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四、对冯芬兰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当事人余荣清作为恒久科技老总、总经理和实际控制人,知悉闽保信息2020年和2021年的财务作假行为,隐匿相关事项造成公司发生信息披露犯罪行为,犯罪行为事情严重,依据《证券法》第贰百二十一条等规定,拟对余荣清采取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当事人林章威作为当时担任闽保信息总经理,主导、策划、指挥、实施了闽保信息系统性财务作假行为,造成公司发生信息披露犯罪行为,犯罪行为事情严重,根据《证券法》第贰百二十一条等规定,拟对林章威采取3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江苏证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上述二人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顶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它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担任其它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顶级管理人员职务。

   ST恒久 表示,本次行政处理最终结果以江苏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为准。2024年三季报显示, ST恒久 实现营业总收入1.16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9.46%;实现归母净收入-1704.80万元人民币,亏损同比缩小3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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