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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洞察

【投资者】两融业务示范性文件出台,券商可建黑名单制度辅助异常交易行为管理

查看信息来源】   12-31 21:21:08  
融资融券】【投资者

  2024年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券商两融业务示范文件正式出台。

  中证协12月31日官方网站消息,《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5号— 融资融券 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正式发布,供各券商参考借鉴。

  在此前界面媒体透露的征求建议稿内容中,《示范实践》重点盯防绕标套现这一事项引发了行业关注,绕标业务始终是 融资融券 业务的“禁区”。

  《示范实践》明确指出,券商应加强前端控制、风险监控及事后管理。在防范客户“绕标套现”交易管理方面,本次《示范实践》第四章就从前端控制、风险监控和事后管控三个层面,全面防范和处理客户利用 融资融券 交易进行“绕标套现”的表现,这是文件发布后关注很多的内容。

  前端控制要求券商通过制度规范、合同约定和员工管理来明确客户的交易范围,并在合同中规定客户应在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内进行交易。同时,券商需要对有“绕标套现”意图的顾客进行尽职调查,禁止提供 融资融券 服务,并在交易系统中设置控制措施以防范此类交易行为。

  风险监控阶段要求券商对大额授信客户进行担保品提取审批,并在日常盯市中结合异常交易管理挖掘“绕标套现”的顾客线索。另外,还需定期组织排查、对重点客户进行专项监测,并深入排查高风险客户,和向营业手下发问询函,要求自查和沟通压降“绕标套现”规模的方案。

  在事后管控环节,如果客户的“绕标套现”行为已经发生,券商需要加强展期管理,取消自助展期功能,并与客户协商偿还部分本金以缩短展期时长。同时,券商还需与客户签署补充合同,提高预警线和平仓线标准,并要求客户出具还款计划。对于拒不配合的顾客,券商将采取包含人工控制展期、缩短展期周期、不予展期、强行平仓等措施进行清理。

  这时,本次《示范实践》还就客户融券及证券出借交易管理进行加强管理。券商需要核查投资者是否存在以下不得参与融券业务的情形:

  一是,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战略配售股份、以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询价转让方式受让的大股东或特定股东减持股份,或投资者为上市公司大股东且因上市公司被立案侦查、公开谴责等原因不得减持股份,或投资者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交所规定的不得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它方式减持情形,在限制期内,投资者及其关联方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

  二是,投资者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顶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的,不得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 融资融券 交易;

  《示范实践》中要求,对于交易监控中发现客户交易行为违规的,券商可以采取加强投资者教育、限制客户 融资融券 交易、偿还相关融券合约、调整 融资融券 授信额度、调整客户融券交易资格、拒绝合约展期等措施。

  《示范实践》提到,券商需要履行主动管理券源职责,建立健全券源分配机制,不为上市公司股东与融券投资者之间直接预约券源提供任何便利。对大额、集中的证券出借与融券行为,开展融券业务的券商需要加强主动管理,采取适当的程序进行关联人识别与穿透,防范股东作为出借人与融券投资者合谋进行变相减持或不妥套利。如发现异常情况的,可以向监管职能部门报告。

  另外,券商可以建立内部信用账户黑名单制度,用以辅助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工作。对于进入黑名单的信用账户,证券公司可以商酌限制其交易、取消其 融资融券 业务资格等措施,记入账户档案,并根据要求向交易所及时报送。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资本市场研究院联席院长赵锡军表示:“今年以来,两融余额持续上升,反映市场交投活跃度提升。这主要源于两方面:一是市场回暖及政策效果显现,投资者信心逐步恢复;二是监管职能部门优化两融机制,彰显保护市场公平、维护投资者权益的决心,传递积极信号。”

  “券商机构是两融交易的关键参与者,也是落实监管政策、规范两融市场的重要力量。”赵锡军指出,“券商持续完善规则,有助于打击不妥套利和违规行为,防范两融交易中的漏洞利用。通过不断‘打补丁’完善制度,进一步遏制危害市场公平的表现,维护投资者利益,增进良好交易秩序的形成,保护市场的合规与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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