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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洞察
【市场监管】营商环境周报-第146期- 五部门促进企业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进一步规范实施PPP新机制
【查看信息来源】 1-2 14:56:21时政要闻
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新能源汽车废旧电池综合利用规范条件,对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提出细化要求
2024年12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旧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进行了修订,发布《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以下简称《规范条件》),进一步强化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管理,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2009年我国开始试点应用新能源汽车,2014年开始大规模推广。“十三五”以来,随着早期新能源汽车寿命到期,动力电池开始进入规模化退役阶段。动力电池蕴含锂、钴、镍等金属材料,退役后仍具有较高利用价值。发展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对于实现废旧动力电池资源的高值循环利用,支撑我 国新能源 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引导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自2016年开始遴选培育骨干企业,截至2023年底已累计公告148家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在引导产业创新升级、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和稳定等方面施展了积极作用。
《规范条件》重点聚焦四方面内容:一是优化技术指标体系。将冶炼过程锂回收率的技术指标由很多于85%提高至很多于90%,新增破碎分离后的电极粉料回收率很多于98%、杂质铝含量低于1.5%等技术指标,引导企业强化技术创新,提升工艺水平。二是更新完善标准规范。增补《车用 动力电池回收 利用拆解规范》《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规则》等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拆解、编码标准,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更新有关要求。三是新增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相关要求。明确梯次利用电池不得用于电动自行车、再生利用企业应当兼顾处理电动自行车废锂离子电池。四是强化产品质量管理和企业选址等要求。提出企业应建立产品可追溯、责任可追究的质量保障机制,增加再生利用产品强制性标准要求,进一步提高综合利用产品质量。明确新建综合利用企业应按要求进入产业园区,引导企业合理布局,推动产业集聚发展。
下一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做好《规范条件》宣贯实施工作,营造行业发展良好氛围,遴选培育一批水平高、行业带动作用明显的标杆企业。加强动态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管理,健全 动力电池回收 利用体系,助力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国家数据局等五部门:增进企业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支持企业对其合法获取、持有的数据进行开发利用、流通交易
2024 年12月25日,由国家数据局、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增进企业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公布。《意见》旨在充分释放企业数据资源价值,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 数字经济 。
《意见》要求,统筹数据发展和安全,以深化 数据要素 市场化配置改革为主线,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为关键,以健全企业数据权益实现机制为重点,充分施展企业主体作用,分类推进企业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提升企业竞争力,赋能产业数字化转型,助力提升治理效能和公共服务能力,为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意见》围绕健全企业数据权益实现机制、培育企业数字化竞争力、赋能产业转型升级、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开放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等5方面重点任务提出了13项具体举措。
其中,在健全企业数据权益实现机制方面,《意见》指出,企业对其在生产经营进程中形成或合法获取、持有的数据,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民商事合同或行政协议约定的各类数据权益;支持企业依法依规对其合法获取、持有的数据进行开发利用、流通交易,保护其经营业收入益等合法权益;构建公平高效的 数据要素 价值分配机制,引导企业在数据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供给、流通、使用中实现数据价值的创造和提升。
在培育企业数字化竞争力方面,《意见》要求,大力推广 云计算 、 边缘计算 、 大数据 分析等平台服务,支持企业开发和使用智能化工具,建立覆盖研发、生产、销售、服务、管理等各环节的数据资源体系;引导企业加快向数据驱动的经营模式转型,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决策,推动实现流程优化、组织重塑、效率提升。
在赋能产业转型升级方面,《意见》提出,支持行业龙头企业施展带头作用,带动上下游企业共建场景驱动、技术兼容、标准互通的行业可信数据空间,增进大中小企业数据共享共用;实施“国有企业数据效能提升行动”,加快构建国资央企 大数据 体系,赋能产业转型升级。
为保障相关举措更好落地实施,《意见》明确,强化人才培养,支持以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方式,培养数据治理、数据分析、数据合规、数据标注、 人工智能 训练等方面的技术技能人才。这时,充分施展政府投资引导作用,推动重点领域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可信数据空间建设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规范实施PPP新机制,严格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
2024年12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项目规范实施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通知》),从高度重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新机制规范实施、严格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合理使用特许经营模式、优先选择民营企业参与、规范盘活存量资产等方面,提出了推进PPP新机制项目规范有序实施的最新要求。
《通知》明确,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高度重视PPP新机制规范实施,对本省(区、市)所有PPP新机制项目加强监督管理,强化项目全流程把关,指导督促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切实施展综合协调作用,在有效预防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条件上,做好PPP新机制政策执行。要加强政策解读和培训宣传,指导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方面深刻理解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全部采取特许经营模式、优先选择民营企业参与等政策导向,严格根据PPP新机制要求规范实施特许经营项目。
在严格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方面,《通知》要求,PPP新机制项目应为具有明确收费渠道和方式的使用者付费项目。使用者付费包含特许经营者直接向用户收费,和由政府或其依法授权机构代为向用户收费。对拟在建设期提供政府投资支持的项目,要在特许经营方案中明确政府投资支持资金来源、支持方式和额度上限。对拟在运营期按规定补助运营的项目,要根据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补助政策及具体标准执行,并在特许经营方案中明确相关依据。相关补助政策应当具有普适性,不得仅适用于个别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外,不得针对具体项目设定任何保底安排,不得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对具体项目作出保底约定或承诺。
在优先选择民营企业参与方面,《通知》表示,严格根据《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新建(含改扩建)项目清单(2023年版)》要求,推动有关特许经营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吸引民营企业参与。对因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人等招标失败的,重新组织招标时应重新审查项目基本条件、评标标准,确保不存在无益于民营企业参与的招标条件,最大水平鼓励民营企业参与;若无法选择符合基本条件的特许经营者,应重新论证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在规范盘活存量资产方面,《通知》明确,要严格落实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要求,不得以盘活存量资产为名,将特许经营模式异化为地方政府、地方国有企业或平台公司变卖资产、变相融资的行径,严禁在盘活存量资产进程中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等各类风险。要优先支持民营企业通过特许经营模式参与盘活存量资产项目,鼓励符合基本条件的国有企业规范参与不涉及新建和改扩建的盘活存量资产特许经营项目。
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方面,《通知》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持续组织对经省级发展改革委确定后的项目是否符合PPP新机制政策导向进行抽查复核,并通过各种渠道摸排项目实施情况,督促各地切实将PPP新机制各项政策要求逐一落到实处。
地方行动
上海场监管局: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2025年1月1日起“检查必亮码”
2024年12月30日, 上海市 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上海市 场监管职能部门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从2025年1月1日起, 上海市 场监管局将施行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执法人员检查时除了亮执法证外,还要出示“检查码”,企业可扫码核验检查任务内容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方案》聚焦解决企业反映的“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随意检查”等诸多问题,在严守安全底线、实现有效监管的条件上,减少现场检查对象、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减少现场检查内容、减少检查对企业的影响,提高随机抽查方式(包含“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运用率、提高跨部门联合检查率、提高非现场检查率、提高检盘问题发现率。计划用2至3年时间,实现市场监管职能部门有计划的涉企行政现场检查次数比2024年明显下降,涉企行政检查水平大幅提高。
《方案》明确,对同一经营主体同一经营场所的有计划现场检查,一般每年最多查1次;确需屡次现场行政检查的,检查间隔原则上应在30天以上。检查对象列入“无感监管”清单或检查事项列入“无事不扰”清单的,原则上不主动开展现场检查。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能够合并执行的、跨条线检查能够合并执行的,不再单独制定检查计划。鼓励跨部门综合监管。
在实施环节,依托市司法局牵头的“检查码”,做到“无码不检查”。企业可以通过“随申办”移动端扫描“检查码”核验检查任务内容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查看检查结果,开展检查评议。
另外,市场监管职能部门将根据“风险+信用”评判,对行政检查对象库、行政检查对象进行分类。根据信用风险高低,将检查对象分为ABCD四类,信用风险低的A类并入“无感监管”清单。建立行政检查事项库,制定重点监管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无事不扰”检查事项清单,做好行政检查事项管理。
陕西省 :全面深化市场监管领域改革,6大类30条措施加快构建现代化市场监管体系
最近, 陕西省 市场监管局印发《 陕西省 市场监管局进一步全面深化市场监管领域改革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行动计划》包含6大类30条措施,涉及准入准营制度、公平竞争制度、增进经营主体发展等方面,旨在加快构建现代化市场监管体系。
《行动计划》指出,要深化准入准营制度与公平竞争制度改革行动。探索支持股东用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扩大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场景,深化企业信息变更、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改革,探索推行市场监管领域“免申即办”微改革,进一步推动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着力纠治限制企业迁移等突出问题,纵深推进整治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突出问题,积极推动将公平竞争工作情况并入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考核评价内容,优化地方标准评估审查制度。
《行动计划》要求,要深化增进经营主体发展与质量基础设施建设改革行动。推动建立和完善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体系,大力推行信用修复“掌上办”“网上办”,创新特色经营主体流量扶持,规范直播带货经营,开展中小平台合规评价试点。开展企业标准对标达标专项提升行动,围绕重点产业链全面布局省级标委会,在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生产企业中全面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组织实施 航天动力 、输配电装备、稀有金属等领域计量技术基础创新工程,深入推进高端农产品认证制度,深入实施检验检测增进重点产业优化升级行动。
在深化“三品一特”安全隐患监管与涉企监管执法改革行动方面,《行动计划》指出,要健全完善 食品安全 综合协调机制,构建学校食堂 食品安全 常态长效管理体系,探索开展小复方保健食品备案工作,进一步完善保健用品注册审评工作机制,在全省试点开展网络餐饮 食品安全 “一公开、一承诺”规范化管理,深化 食品安全 、工业产品安全抽检不合格产品企业技术帮扶机制。要提升“数字+执法”能力,对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合规建设提供科学指引,拓展跨部门综合监管领域和范围,持续对全省大型公司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进行专项抽查。
典型案例
辽宁省 :推行用地审批“模块化”管理改革,审批时限最多压减69%
为进一步提高用地审批效率, 辽宁省 开展建设用地审批“模块化”管理改革,今年以来, 辽宁省 已审批建设用地3044公顷,有力保障了696个项目的用地需求。
建设用地审批“模块化”管理改革要求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在建设单位确定用地红线第壹时间介入,对重大建设项目制定用地服务保障方案,在履行征地程序期间,指导市县政府组织申报材料并同步开展审核工作,主要实施了以下四方面举措:
一是压减审查环节,由“逐级上报”变为“县级直报”。对审批程序进行全面瘦身,创新建立省与县、开发区“直报”制度,建设用地审查环节减少59个,实现用地审批“县省直通、市区一体”,大幅缩短了审批时间。
二是创新用地审批模式,由“起点齐”变为“终点齐”。将用地审核内容划分为16个独立单元,各模块独立上报、独立审核,审批材料终点汇集,审批时限最多压减69%,极大提升了用地审批效率。
三是强化协同联动,推进用地用林一体化审批。针对项目用地、用林报批不同步问题,省自然资源厅利用省政府信息化平台,将用地、用林两个独立办理的事项进行整合,合并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内容,对工作内容不同但处于同一工作阶段的实行并行办理,对前置的要件实施容缺承诺方式联动审核,实现信息实时共享、互动推送,提升项目整体审批效率。
四是提高服务品质,由“接单式”变为“上门式”服务。坚持“服务走在审批前”,主动介入项目前期工作,精准研判项目用地报批中可能发生的堵点难点问题,制定用地服务保障方案。从确定红线到落地开工提供“全生命周期”保障服务,下沉指导、技术支援,积极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充分利用国家支持经济发展的一揽子政策措施,以变应变、以新适新,不断提高服务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