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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官方通告 - 不再使用-珠海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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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2日, 广东省 人民政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工作办公室、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联合发布公告,要求规范使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名称,不再使用“ 珠海市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 珠海市 横琴”“ 珠海市 香洲区横琴镇”“ 珠海市 横琴新区”等字样。 图片

  通告表示,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解决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范围内地名使用不统一问题,现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名称使用规范通告如下:

  一、合作区各相关单位新核发的证照应规范使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或“ 广东省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字样,不再使用“ 珠海市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 珠海市 横琴”“ 珠海市 香洲区横琴镇”“ 珠海市 横琴新区”等字样。

  二、合作区各相关单位应有序开展证照变更工作,做好各项服务保障,简化变更换证程序。对已核发的证照,在有效期内可正常使用,不强制要求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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