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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重庆法院 - 两年-碰瓷-40余次敲诈5.4万,男子因诈骗获刑
【查看信息来源】 1-7 6:51:21据 重庆市 顶级人民法院消息,最近, 重庆市 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蓄意驾车“碰瓷”案,“碰瓷者”被该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2022年3月8日,邹某某驾车途中向左变道几乎完成时,与后方驶来的一辆出租车发生碰撞,双方均认为是对方责任。报警解决后,交警部门判定邹某某负全责。经与对方商量,邹某某赔偿无责驾驶方450元。
无独有偶,同年3月23日,熊某某驾车途中向右转弯时和左后方驶来的一辆出租车发生碰撞,交警判定熊某某负全责。经保险公司定损,熊某某赔偿无责驾驶方1200元。
类似情形,张某某、蒋某某等40余人均遭遇过。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排查中,发现了前述异常行为。经查,事故中的无责方驾驶员均为的士司机罗某,2022年1月至2024年4月期间,其驾驶车辆发生类似交通事故多达数十起。
掌握该线索后,公安机关走访了事故“责任方”驾驶员,并建立数据模型对相关事故进行研究分析,发现罗某的上述行为涉嫌“碰瓷”,遂迅速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后移送审查起诉。公诉机关经审查后,以罗某涉嫌犯诈骗罪,向渝北区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在驾驶机动车进程中,利用“变道让直行”的交通规则,趁对方车辆变道、转向、掉头之机,不减速甚至加速而故意碰擦对方车辆,制造交通事故,其主观上系故意;在交警部门处理事故进程中,隐匿该事故系其故意制造的真相,致使对方车主被认定承担全部责任,为此对方车主或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了赔偿款合计5.4万余元。罗某主观方面具有非法诈骗他人钱款的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诈骗不应获取且数目较大的赔偿款的表现,已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人民币,责令其退赔被害人损失5.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