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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大市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正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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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1月7日消息,国家发改委印发《全国 统一大市场 建设指引(试行)》的公告。其中提出,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地方依法设定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要全部列入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

  完善统一的产权保护制度。各地区不得利用行政、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侵害经营主体权益,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目、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经营主体财产,不得违法开展异地执法或实行异地管辖,依法防止和纠正逐利性执法司法活动。

  健全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相关部门要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完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全国就业公共服务平台,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各地区要督促行政机关诚信履约,将本辖区行政机关违反与经营主体签订的政府采购、项目建设、招商引资等合同、协议所约定事项的表现记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将政务失信记录并入政府绩效考核相关评价指标,强化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渠道建设。

  加快发展统一的资本市场。相关部门要强化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与监管统筹,加快制定出台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统一金融市场登记托管、结算清算规则制度。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规则对接、标准统一。

  其中还提出,加力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违法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货商,违法设定与招标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匹配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违法限定投标人所在地、组织形式、所有制形式,或设定其它不正确的条件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投标采购活动。

  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协调统一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加快推动家用电器、家具、电动自行车等消费品行业重点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健全现代流通、 大数据人工智能 、自动驾驶、 区块链 等领域标准体系;推动 智能家居 、智能安防等领域标准统一衔接。

  各地区不得限制商品和要素跨区域自由流动,不得设置不得人心条件排斥、限制或禁止本地经营主体向外地提供商品和服务,不得以定向补助、地方推荐目录等形式强化对本地产品或特定产品保护和变相限制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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