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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金所 - 不得对认定的高频交易者减收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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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7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发布通知称,《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修订版)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修订版)已报告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予以发布。以上规则自2025年1月7日起实施。

  据修订对照表,《结算细则》更改第四十四条,新增“不得对交易所认定的高频交易者进行手续费减收”。

  来源:中金所

  具体来看,《结算细则》第四十四条此前规定,交易所根据当日成交合约根据规定标准向结算会员收取手续费。交易所有权对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交易所可以对会员应缴付的手续费进行减收,减收方案由交易所另行制定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会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有关规定,规范使用交易所减收的手续费。

  《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第贰十五条此前规定,会员具有未将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分户存放、未对客户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等违反结算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规所得,交易所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判、公开谴责、限制开仓12个月以下、强行平仓、暂停或限制业务、调整或取消会员资格、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纪律处罚;没有违规所得或违规所得不满10万元的,可以收取50万元以下的责罚性违约金;违规所得10万元以上的,可以收取违规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责罚性违约金。

  此次《违规违约处理办法》修订对照表显示,该文件对第贰十五条进行了更改,新增“未规范使用交易所减收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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