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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郑州市 - 严控事业单位非主业投资,事业单位不得买卖股票、企业债券
【查看信息来源】 1-8 16:36:51【大河财立方消息】1月8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郑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办法》,以有效盘活利用闲置国有资产,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据了解,该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本单位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且直接支配的国有资产在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无法调剂使用的条件下,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行政单位将闲置国有资产以出租、出借或事业单位将闲置国有资产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等)、担保等方式取得收入的表现。
管理办法共6章37条,包含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收入收缴等内容。
管理办法提出: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出租国有资产,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其它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以市场竞价(含拍卖、网络竞价和其它竞价方式)的形式确定承租人。出租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对承租方设置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资格条件。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通常不高于3年,特殊情况不高于5年,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可适当延长租期,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严格控制事业单位非主业投资。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上级补助收入等对外投资;不得将保障事业正常发展的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投资行为:
(一)买卖期货、股票;
(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投资基金和其它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产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
(三)利用国外贷款的事业单位在贷款清偿完毕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它投资行为。
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形成的收入,应当在扣除应缴税款和发生的必要费用(资产评估费、交易手续费)后,根据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市级国库,并入市财政预算统筹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职员在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没有节制的滥用权利、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非法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郑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过紧日子要求,有效盘活利用闲置国有资产,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 河南省 事业单位改革发展条例》《 河南省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8号令)、《 河南省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豫政办〔2024〕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贰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叁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本单位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且直接支配的国有资产在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无法调剂使用的条件下,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行政单位将闲置国有资产以出租、出借或事业单位将闲置国有资产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等)、担保等方式取得收入的表现。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改变国有资产配置用途,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应当严格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报批或备案。未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
第五条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遵循权属清晰、高效使用、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的准则。
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在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和集体决策,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为本单位直接支配且无产权纠纷的国有资产。
第七条市财政局是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制度,对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收入收缴和绩效评价等活动进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根据工作需要,市财政局可以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交办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市财政局负责并报告工作完成情况。
第八条市财政局应当推行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业务网上办理,依托信息化手段进行全流程动态监管。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财政局要求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反映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相关信息,并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贰章出租、出借
第九条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为短时间出租、出借。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为长期出租、出借。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履行以下报批程序: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长期出租、出借事项,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市财政局审批)。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租、出借事项,市财政局应当在收到完整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短时间出租、出借事项由其主管部门审批,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租、出借事项,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完整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复后4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及出租、出借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市以下垂直管理部门(不含市本级)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由其市级主管部门审批,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复后4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及出租、出借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四)市直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及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含医院、学校)国有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含构筑物)确需出租、出借的,应当经市机关事务中心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市机关事务中心应当在收到单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相关资产能否调剂使用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产权登记在市机关事务中心名下的国有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含构筑物),可由其办理出租、出借手续。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以委托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等方式获取收入的,视同出租行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产权在行政单位、由事业单位管理的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事项,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规定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共享不属于本办法所规定的对外出租、出借情形。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报批手续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文件及《郑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
(二)单位同意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集体决策文件和会议纪要,并对是否租用、借用同类资产情况作出说明;
(三)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权属证明,不能提供权属证明的,可由单位提供无权属纠纷的证明或其它能够佐证其权属的资料;
(四)能够佐证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价值的有效凭据,如发票、记账凭据等;
(五)出租、出借建筑物的,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和拟出租、出借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六)其它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事项经批准后,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出租价格进行评估。
资产评估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后,作为确定租金价格的参考依据。在出租进程中,当租金价格低于评估价格90%时,应当暂停出租行为,经市财政局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出租国有资产,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其它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以市场竞价(含拍卖、网络竞价和其它竞价方式)的形式确定承租人。出租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对承租方设置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资格条件。具体招租事项根据交易机构资产出租进场交易有关规定办理。
如有特殊情况,经市财政局批准后,可以采取非公开方式出租国有资产,以非公开出租国有资产的出租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价格。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签订主体与产权主体、收入上缴主体原则上应当保持一致。
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原则上应当采取先收取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形式。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合同签订完成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国有资产租赁价格评估报告;
(二)采取市场公开竞价方式选取承租方的有关证明材料(含出租公告、交易鉴证书等);
(三)与承租方签订的有偿使用合同;
(四)承租方的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借协议签订完成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供与承借方签订的出借协议。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通常不高于3年,特殊情况不高于5年,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可适当延长租期,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租期超过3年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每年根据市场行情按一定比例调整租金。
出租、出借期间若需变更国有资产出租合同或出借协议的,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若需提前终止国有资产出租合同或出借协议的,应当办理备案手续。合同或协议期满仍需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新的招租工作尚未完成期间,原租赁合同可继续执行,应签订补充协议,执行期限最长不能高于3个月。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监察管理,原则上不得在资产闲置情境下租用借用购置同类资产,不得在对外出租出借的情景下租用借用购置同类资产,经批准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其它用房不得转租转借。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跟踪管理,对违反约定的表现,应当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确保国有资产权益不受侵害。
第叁章对外投资、担保
第十九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其依法直接支配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设立营利性组织。
第贰十条严格控制事业单位非主业投资。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上级补助收入等对外投资;不得将保障事业正常发展的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投资行为:
(一)买卖期货、股票;
(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投资基金和其它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产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
(三)利用国外贷款的事业单位在贷款清偿完毕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它投资行为。
第贰十一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市财政局审批)。市以下垂直管理部门(不含市本级)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事项,由其市级主管部门审批,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复后4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和对外投资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贰十二条事业单位办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报批手续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申请文件和《郑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申请表》;
(二)单位同意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集体决策文件和会议纪要;
(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四)拟投资国有资产的权属证明;
(五)拟投资国有资产来源及价值的有效凭据,如发票、记账凭据等;
(六)进行对外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七)投资、入股、合资、合作意向书,草签的合约或协议;
(八)被投资方的营业执照;
(九)被投资方近两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十)拟投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十一)其它需提交的文件、证明及材料。
第贰十三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事项经批准后,应当尽快组织实施,并在合同或协议签订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将实施情况和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正式投资合同或协议;
(二)投资入股公司章程。
第贰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外投资形成股权的管理,依法履行股东(投资人)的职责。市财政局、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危险控制和考核。
第贰十五条事业单位转让或减持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的,应当根据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贰十六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章收入收缴及使用
第贰十七条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批复文件和经市财政局备案后的对外有偿使用合同或协议是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处理和缴纳收入的依据。
第贰十八条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形成的收入,应当在扣除应缴税款和发生的必要费用(资产评估费、交易手续费)后,根据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市级国库,并入市财政预算统筹管理。
其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形成的收入并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中收取的违约金根据对外有偿使用收入管理。
第贰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在决算中如实反映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收入情况。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叁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承担本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对本单位对外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实行专项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根据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收入。
第叁十一条主管部门(市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本部门国有资产使用的管理和具体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根据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事项,强化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督促其根据规定缴纳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收入;发现违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叁十二条市财政局应当切实履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综合管理职责,完善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制度、规则、流程等,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及收入收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叁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财政犯法行为处罚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未根据规定进行集体决策或履行审批程序;
(二)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设立营利性组织;
(三)违反规定私自提供担保;
(四)未根据规定评估国有资产造成国家利益损失;
(五)违反国家规定缓收、少收、不收、隐匿、滞留、截留、挪用、坐支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收入;
(六)其它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表现。
第叁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及其职员在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没有节制的滥用权利、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非法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叁十五条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开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根据行政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社会组织直接支配的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根据本办法执行。
第叁十六条科学事业单位和市直机关后勤保障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收入管理,由市财政局另行规定。
第叁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样的,根据本办法执行。《郑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郑财资〔201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