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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证监局】又见老鼠仓!湘财证券原总裁孙永祥被罚没1842万元 - 5年市场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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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内幕交易且犯法行为事情严重,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湘财证券”)原总裁孙永祥遭罚没1842.09万元人民币,并被证券市场禁入5年。
1月9日晚间,重庆证监局公布的行政处理书显示,孙永祥存在四方面违法事实:一是知悉相关未公开信息情况;二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三是明示、暗示他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四是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
根据孙永祥犯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水平,重庆证监局决定:合计共处责令孙永祥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721.29万元人民币,并处1121.00万元罚款。
重庆证监局进一步指出,孙永祥作为证券公司的顶级管理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明示、暗示他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鉴于当事人的犯法行为事情严重,决定对孙永祥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宣布决定之日起。
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中证协”)此前官方网站信息显示,孙永祥自2018年4月24日登记为湘财证券从业人员。2020年8月16日,湘财证券董事会会议同意聘任孙永祥为公司总裁,兼任公司财务总监。2021年8月27日,孙永祥离任了财务总监一职。2022年7月28日,孙永祥在出任湘财证券总裁不足两年后辞职。当日晚间,湘财证券在上海证交所官方网站(下称“上海证交所”)披露了关于变更总裁的公告。公告显示,湘财证券于近日收到孙永祥的辞职报告,其由于个人原因,请求辞去公司总裁职务。在加入湘财证券前,孙永祥曾在银河证券、 财通证券 任职。
存在四方面违法事实,明示、暗示他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重庆证监局指出,2018年4月24日至2023年8月19日,孙永祥先后任职湘财证券总裁、顶级顾问。湘财证券2020年至2023年期间共有7个自营证券账户,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8月19日期间,孙永祥通过参与湘财证券自营证券账户投资决策,通过“ZY”微信群与同事沟通交流,通过听取湘财证券自营部门副总经理黄某平工作汇报等多个渠道,知悉湘财证券自营证券账户投资信息及湘财证券自营证券账户持仓及盈亏变化等情况。
重庆证监局表示,2020年3月1日至2023年8月19日期间,孙永祥控制余某婷 东方证券 账户和孙某韬湘财证券账户,从事与未公开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余某婷 东方证券 账户同期或稍晚于湘财证券自营证券账户趋同交易股票38只,趋同交易金额6029.93万元。孙某韬湘财证券账户同期或稍晚于湘财证券自营证券账户趋同交易股票14只,趋同交易金额256.03万元。上述账户累计趋同交易股票52只,交易金额6285.97万元人民币,无违法所得。”重庆证监局称。
而在2020年3月1日至2023年8月19日期间,孙永祥明示、暗示傅某东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孙永祥与傅某东均称见面或电话交流股票投资,孙永祥我承认提示、建议傅某东交易相关股票。
重庆证监局表示,傅某东控制傅某东银河证券账户、傅某东 浙商证券 账户、支某秋 浙商证券 账户、孙某韬 浙商证券 账户,同期或稍晚于湘财证券自营证券账户趋同交易股票78只,交易金额7588.14万元人民币,无违法所得。
这时,2020年3月1日至2023年8月19日期间,孙永祥明示、暗示朱某尧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孙永祥与朱某尧均称见面或电话交流股票投资,孙永祥我承认提示、建议朱某尧交易相关股票。
重庆证监局指出,朱某尧控制朱某尧 中信建投 证券账户同期或稍晚于湘财证券自营证券账户趋同交易股票15只,交易金额4189.58万元人民币,无违法所得。
另外,重庆证监局表示,2018年4月24日至2023年8月19日期间,孙永祥在湘财证券工作,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借用余某婷 东方证券 账户和孙某韬湘财证券账户买卖股票,扣除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部分,交易金额1.17亿元人民币,盈利721.29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信息、交易设备信息、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重庆证监局称。
罚没1842.09万元人民币,并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在陈述申辩材料和听证进程中,孙永祥及其代理人提出了四方面的申辩意见:一是孙永祥不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二是孙永祥不构成明示、暗示他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三是违规行为所涉金额计算有误;四是罚没款金额及市场禁入决定处罚过重。
不过,重庆证监局指出,经复核,本案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孙永祥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均不能成立。因此,重庆证监局对孙永祥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用。
具体而言,第壹,孙永祥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在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8月19日期间,孙永祥参与湘财证券自营证券账户投资决策,知悉湘财证券自营证券账户投资信息。孙永祥作为具有投资决策职权的特殊身份人员,其投资决策对湘财证券自营投资具有重要影响,当事人知悉湘财证券自营投资信息后即具有禁止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义务。
同时,孙永祥未提供客观证据证明趋同交易所涉股票完全基于自身研究判断选择,也未提供客观证据证明自营业务管理范围仅为湘财证券102资金账户。孙永祥行为是否实际损害湘财证券利益与犯法行为是否构成无关。
第贰,孙永祥构成明示、暗示他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孙永祥作为特殊身份主体,知悉相关未公开信息后,即对相关信息具有保密义务。其与傅某东、朱某尧交流、建议对方交易的股票涉及湘财证券自营投资相关股票,且傅某东、朱某尧控制相关证券账户与湘财证券自营证券账户趋同交易占比高,交易明显异常。
第叁,犯法行为所涉金额计算无误。余某婷 东方证券 账户由孙永祥实际控制并从事相关违法活动,其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不影响犯法行为的成立及违法所得的认定。当事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与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系两个不一样的犯法行为,两者盈亏应当分别计算,不得抵消。
第四,本案处罚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处罚金额、市场禁入系根据当事人交易金额、获取利益金额和配合水平等事实情节综合考虑得出。孙永祥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理法》第叁十二条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形。
根据孙永祥犯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水平,依据《证券法》第壹百八十七条、第壹百九十一条第贰款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
一、对孙永祥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犯法行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721.29万元人民币,并处以罚款721.00万元。
二、对孙永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犯法行为,处以200.00万元罚款。
三、对孙永祥明示、暗示他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犯法行为,处以200.00万元罚款。
重庆证监局以上合计共处责令孙永祥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721.29万元人民币,并处1121.00万元罚款。
重庆证监局强调,孙永祥作为证券公司的顶级管理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明示、暗示他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鉴于当事人的犯法行为事情严重,依据《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5号)第叁条第壹款第贰项、第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孙永祥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宣布决定之日起。
“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顶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它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担任其它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顶级管理人员职务。”重庆证监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