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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乐家居】男子12账户炒莱美药业、我乐家居被罚2030万
【查看信息来源】 1-11 13:37:54
山东籍自然人梁兴控制12个证券账户,炒作 莱美药业 (300006.SZ)和 我乐家居 (603326.SH),且持股超过5%未按规定披露,并在限制期转让股票等违法事宜被作出处罚,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2129万元人民币,罚款2030万元。——2025年1月9日,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转发重庆证监局的处罚决定书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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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美药业 的周K线图显示,梁兴的买入点选择相对较低,尔后该股出现了一轮上涨。
12个账户炒2股
据该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理决定书(〔2024〕5号)显示,梁兴通过其控制的12个证券账户,交易 莱美药业 及 我乐家居 股票。
该局查实,梁兴控制“梁兴”“梁某丽”“张某国”等人名下的梁兴 东方证券 账户、梁兴的安信证券账户、梁某丽的 东方证券 账户、张某国的 东方证券 账户、王某辉的安信证券账户、曹某的 东方证券 账户、张某玲的 中泰证券 账户、江某亮的 东方证券 账户、杨某涛的 东方证券 账户、唐某梅的 东方证券 账户、紫稻某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万联证券账户等共11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 莱美药业 及 我乐家居 股票。
其中账户所涉8个自然人为梁兴亲友或下属,购买股票资金与梁兴有直接或间接关联,交易终端如MAC(记者注:MAC码,指电脑、手机等的全球唯一机身码)、IP(记者注:上网地址)等存在重叠,梁兴承担上述证券账户买卖“ 莱美药业 ”“ 我乐家居 ”股票引发的亏损。
重庆证监局还查实,梁兴在与郑某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控制郑某玲安信证券账户,控制期间郑某玲的安信证券账户交易情况并入账户组。梁兴与郑某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郑某玲名下的证券账户所持股票比例,与梁兴所控制的证券账户所持股票比例合并计算。
梁兴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材料和听证进程中提出,重庆证监局对其“股东”身份认定不妥,且梁兴与其它证券账户之间不构成控制关系。重庆证监局认为,梁兴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均不能成立。
过5%未披露,继续买卖
重庆证监局还查实,梁兴未按规定,在持有 莱美药业 及 我乐家居 2只股票各超过5%持股比例时,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经查,梁兴控制账户组于2019年11月6日开始在二级市场逐步买入 莱美药业 股票,2020年12月1日,账户组与郑某玲名下证券账户合计持有 莱美药业 股票4078.5822万股,占 莱美药业 已发行股份总股本81224.1205万股的比率为5.02%,第壹次超过5%。梁兴未按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交所作出书面报告,未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
2021年3月11日,账户组与郑某玲名下证券账户合计持有 莱美药业 股票5448.5501股,占 莱美药业 已发行股份总股本的比率为6.71%,持股比例达到最高。截至调查终结日2023年10月31日,账户组持股比例为3.01%。账户组持股比例达到5%后,持股比例每增加或减少1%,梁兴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另外,梁兴控制账户组还自2019年5月10日开始,在二级市场逐步买入 我乐家居 股票。2019年12月11日,账户组持有 我乐家居 股票1146.4579万股,占 我乐家居 已发行股份总股本22594万股的比率为5.07%,第壹次超过5%。梁兴未按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交所作出书面报告,未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
2020年9月21日,该账户组持有 我乐家居 股票1905.1173万股,占 我乐家居 已发行股份总股本31663.8万股的比率为6.02%,持股比例达到最高。截至调查终结日,账户组持股比例为0.0003%。账户组持股比例达到5%后,每增加或减少5%,梁兴未按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2020年3月1日《证券法》施行后,账户组持股比例达到5%后,每增加或减少1%,梁兴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梁兴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材料和听证进程中提出,重庆证监局对梁兴控制账户组持有 莱美药业 股票于2021年3月11日比例达到最高时,总股本数量错误造成事实认定错误。重庆证监局认为,梁兴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均不能成立。
合处4159万元
重庆证监局还查实,梁兴在限制期转让 莱美药业 及 我乐家居 股票。
其中,2020年12月2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梁兴控制账户组在持有 莱美药业 股票比例达到5%未按规定报告和公告的情景下,继续交易 莱美药业 股票。其间累计买入4047.7119万股,买入金额31593.799275万元人民币,累计卖出4996.4778万股,卖出金额32024.742862万元人民币,无违法所得。
2019年12月12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梁兴控制账户组在持有 我乐家居 股票比例达到5%未按规定报告和公告的情景下,继续交易 我乐家居 股票。其间累计买入331.8487万股,买入金额5552.989377万元人民币,累计卖出1992.0393万股,卖出金额22140.7318万元人民币,经计算,违法所得为2129.180159万元。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它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另外,《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它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企业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顶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其它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梁兴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材料和听证进程中提出,重庆证监局对梁兴的“股东”身份认定不妥,且《处罚告知书》对限制转让期认定存在错误,不应对账户组持股比例降至5%以下的交易进行认定和处罚。
重庆证监局称,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信息、交易设备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重庆证监局认定,本案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梁兴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均不能成立。
该局对梁兴的四项犯罪行为合并处罚为:对梁兴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129.180159万元人民币,并处以2030万元罚款。二项合计约415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