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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洞察
【辽宁证监局】券商资管-老鼠仓-
【查看信息来源】 1-11 17:38:44【导读】因“老鼠仓”,某券商资管前投资经理被罚没超6400万元人民币,遭市场禁入十年!
昨日晚间,辽宁证监局披露一则罚单显示,某券商资管前投资经理刘某义因我参与及明示他人参与趋同交易,最终,对其没收违法所得2077.32万元人民币,并处以4354.64万元罚款。罚没金额合计高达6431.96万元人民币,还被禁入市场十年。
据罚单披露,刘某义我参与、明示他人参与的趋同交易违法所得分别为2077.32万元、395.36万元;趋同成交金额分别超20亿元、13亿元;趋同金额占比均超50%;趋同交易均超百股。
趋同成交金额合计超30亿元
1月10日晚间,辽宁证监局披露一则行政处理决定书显示,2021年2月至2023年8月,刘某义任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管公司)顶级投资经理。期间,刘某义先后任职资管公司15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经理助理及投资经理,因职务便利知悉其所管理的产品账户股票投资交易的未公开信息。
具体来看,刘某义明示他人从事与未公开信息相关的交易。
2021年3月12日至2023年8月1日期间,刘某义与杨某远联络,推荐杨某远交易与未公开信息相关的股票。
杨某远控制使用“姜某” 中信建投 证券账户交易股票。2021年3月12日至2023年8月1日期间,“姜某”证券账户交易资金主要来源于杨某远家庭自有资金,资金使用和股票交易由杨某远控制,交易盈利归属于杨某远。在上述区间,“姜某”证券账户与刘某义管理的账户趋同交易股票合计104只,趋同股票占比65%;趋同成交金额合计13.20亿元人民币,趋同金额占比50.73%;趋同盈利合计395.36万元。
另外,刘某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
2021年3月12日至2023年8月1日期间,刘某义联络柳某渊,由柳某渊我或柳某渊转告陆某文操作“吴某玲” 方正证券 账户进行股票交易;交易决策主要由刘某义作出,交易资金来源于刘某义、柳某渊,收益由刘某义、柳某渊按投资比例分成。在上述区间“吴某玲”证券账户与刘某义管理的账户趋同交易股票113只,趋同股票占比58.25%,趋同成交金额为20.43亿元人民币,趋同金额占比66.72%,趋同盈利2077.32万元。
辽宁证监局认为,刘某义利用未公开信息,明示他人从事与未公开信息相关交易,及从事与未公开信息相关交易活动的表现,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四条第壹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壹百九十一条第贰款所述的犯法行为。
申辩意见被驳
最终被罚没超6400万元人民币,遭市场禁入十年
在听证进程中,刘某义代理人提出5条申辩意见。最终,除剔除交易前刘某义与柳某渊没有联络的交易及新股卖出交易外,辽宁证监局对刘某义其它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用。
根据刘某义犯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水平,依据《证券法》第壹百九十一条第贰款,辽宁证监局决定:
一、对刘某义明示他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的表现,处以200万元罚款。
二、对刘某义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的表现,没收违法所得2077.32万元人民币,并处以4154.64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合计对刘某义没收违法所得2077.32万元人民币,并处以4354.64万元罚款。
鉴于当事人刘某义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交易活动并获取利益的犯法行为,趋同交易股票只数较多、趋同成交金额及违法所得金额均较大,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依据相关条例,辽宁证监局决定:对刘某义采取十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顶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它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担任其它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顶级管理人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