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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长江】徐翔等操纵股价案终审宣判!文峰股份 - 筹划申请再审或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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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河财立方消息】1月12日, 文峰股份 发布公告称, 江苏省 顶级人民法院已就刘某某、周某某等4名自然人投资者与徐翔、徐长江、 文峰股份 操作证券市场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

  判决结果显示,作为上诉人的 文峰股份 仍未取得理想结果,公司因被定性为操作行为提供帮助,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对于二审判决结果, 文峰股份 称,正在与专业律师团队就该案件规画申请再审或申诉事宜。

  公告中提到, 江苏省 顶级人民法院认为 文峰股份 为徐翔、徐长江操作证券交易市场行为提供帮助,应连带承担操作证券交易市场民事赔偿责任。

  至于 文峰股份 被徐翔、徐长江控制发布相应公告等,在三者之间是否发生相应法律后果问题, 江苏省 顶级人民法院认为与本案投资者主张徐翔、徐长江、 文峰股份 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无关,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原审法院判决 文峰股份 与徐翔、徐长江承担连带责任正确,但在本案中认定徐翔、徐长江行为损害 文峰股份 的合法权益、 文峰股份 向投资者实际担责后有权向徐翔、徐长江追偿不妥, 江苏省 顶级人民法院予以纠正。

  基于上述情况, 江苏省 顶级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一审判决第贰项为“ 文峰股份 对徐翔、徐长江上述第壹项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维持一审判决第壹项、第叁项和案件诉讼费用负担内容。

  此前,2024年9月, 文峰股份 收到 南京市 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南京市 中级人民法院就原告刘某某、周某某等4名自然人投资者与徐翔、徐长江、 文峰股份 操作证券市场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1)要求被告徐翔、徐长江赔偿合计损失约110.26万元;(2) 文峰股份 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实际担责后,有权向被告徐翔、徐长江追偿;(3)驳回其中两名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南京市 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结果公布后不久, 文峰股份 发布公告称,对于一审判决不服,向 江苏省 顶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消一审判决第贰项判决内容,并改判驳回刘某某、周某某等4名自然人投资者要求 文峰股份 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而对于本次判决结果, 文峰股份 表示,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已于2024年计提预计负债。

  同时,为维护现有全体股东利益, 文峰股份 正在与专业律师团队就该案件规画申请再审或申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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