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洞察
【公开发行股票】大消息!国务院发文 - 事关资本市场
【查看信息来源】 1-15 18:25:31新华社1月15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自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
要点概览
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不得有配合公司实施财务作假、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等非法行为,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可以根据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可是收费与否和收费多少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前提。
证券公司从事承销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综合评估项目成本等原因收取服务费用,不得根据发行规模递增收费比例。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前提,给予发行人或中介机构奖励。
《规定》共19条,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第壹条为了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增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贰条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机构)为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收取费用等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叁条 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应当遵循老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的准则,同时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能力和资质的从业人员,建立有效的利益冲突审查等风险控制制度。
第四条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不得有配合公司实施财务作假、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等非法行为,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根据工作量、所需资源投入等原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与发行人在合同中约定收费安排。
第六条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可以根据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可是收费与否和收费多少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前提。
证券公司从事承销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综合评估项目成本等原因收取服务费用,不得根据发行规模递增收费比例。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可以根据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可是收费与否和收费多少不得以审计结果或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前提。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并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费用,或以临时加钱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二)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约定等方式规避监管收取服务费用,或违反规定在不同业务之间调养收取服务费用;
(三)违反规定入股,或通过获取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奖励费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其它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或变相收费行为。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前提,给予发行人或中介机构奖励。
第十一条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时,应当在所报送的招股说明书或其它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详细列明各类中介服务收费标准、金额和发行人付费安排等信息。
第十二条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加强监管;必要时可以采取联合现场检查等措施,依法查处非法行为。
第十三条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由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事情严峻的,可以并处暂停从事相关业务1个月至1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发行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犯罪行为,或隐匿相关事项造成发生上述情形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将中介机构遵守本规定的情景并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第十六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给予发行人或中介机构奖励的,应当追回,并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存托凭据、可转换为股票的企业债券提供服务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十八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