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洞察

【发行人】不与上市结果挂钩、不按发行规模递增,中介IPO收费新规正式发布

查看信息来源】   1-15 22:24:51  

  在征求建议五个月后,中介机构IPO收费新规正式发布。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月15日晚间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下称《规定》),并自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证券公司保荐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国务院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收费。同时,证券公司承销业务不得根据发行规模递增收费比例。另外,地方各级政府不得以上市结果为前提给予发行人或中介机构奖励。

  司法部、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任人就《规定》答记者问表示,部分中介机构在公开发行股票服务的进程中,存在收费与股票发行上市结果挂钩,诱发财务做假等诸多问题。

  “出台《规定》旨在进一步强化对中介机构收费等相关行为的监察管理,防止中介机构与发行人不妥利益捆绑,有益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增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上述责任人表示。

  不与上市结果挂钩、不按发行规模递增比例

  记者了解到,《规定》的制定聚焦规范中介机构在服务公司公开发行股票进程中的收费行为,增强中介机构独立性。规定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根据工作量、所需资源投入等原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同时,坚持分类施策。在对中介机构作统一规范的条件下,针对行业特点,对不同中介机构提出了特定的监察管理要求。

  《规定》明确证券公司保荐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国务院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收费。同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上市结果为前提给予发行人或中介机构奖励。

  对照此前征求建议稿,《规定》第六条针对证券公司承销业务收费比例进行了更改,明确证券公司从事承销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综合评估项目成本等原因收取服务费用,不得根据发行规模递增收费比例。

  业内人士认为,将证券公司保荐业务和承销业务收费规定分开,其实不改变当前投行业务收费模式。规定不得根据发行规模递增收费比例,主要目的在于抑制高价超募。从长远来看,规范中介机构收费,有益于遏制行业不妥竞争,进一步落实投行“看门人”职责,提升独立性和执业质量,增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禁止变相收费、取消地方政府上市奖励

  同时,《规定》还对“变相收费”作出禁止性规定。明确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费用,或以临时加钱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约定等方式规避监管收取服务费用,或违反规定在不同业务之间调理收取服务费用;不得违反规定入股,或通过获取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奖励费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

  另外,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时,应当在所报送的招股说明书或其它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详细列明各类中介服务收费标准、金额和发行人付费安排等信息。

  针对相关犯法行为,将加大惩办力度。《规定》明确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依法对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加强监管,必要时可以采取联合现场检查等措施,依法查处非法行为。

  中介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将由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采取罚款、暂停业务资格等处罚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控人、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本规定,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罚款。

  记者了解到,《规定》立足于规范中介机构在服务公司公开发行股票进程中的收费行为,推动行业收费标准更加公开、公正、透明,增强中介机构独立性,不影响中介机构的正常收费行为。

  除了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规定》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前提,给予发行人或中介机构奖励。

  上述责任人表示,实践中,有的地方政府希望通过给予发行人或中介机构奖励,提高当地企业成功上市的几率,并以此发生带动区域经济的示范效应。但这一做法逐步显现出一些毛病:一是可能造成区域之间的恶性竞争,增加财政负担,扭曲政绩观;二是可能诱导中介机构追求短时间利益,偏离“看门人”的角色定位。因此,需要进一步约束地方政府的奖励行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使公司上市回归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根源上来。

  《规定》还明确,自规定施行之日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规定给予发行人或中介机构奖励的,应当追回。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规定》施行前政府已经给予的奖励,不予追回。

繁体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