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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监管新规来了!切断造假利益链,IPO结果与中介收费脱钩,地方政府不得给奖励
【查看信息来源】 1-16 14:32:531月15日晚间,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
《规定》提及,证券公司保荐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可以根据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可是收费与否和收费多少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前提。
1月16日,广东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段军山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这将防止中介机构为了追求成功上市而可能引发的财务做假。另外,这有助于提高中介机构对审计和保荐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从而更有效地发现和防范财务做假行为。”
中介收费与IPO结果脱钩
《规定》共19条,主要包含中介机构执业规范、中介机构的收费原则和监管措施三部分,中介机构指的是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
中介机构执业规范这部分内容提及,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不得有配合公司实施财务做假、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等非法行为,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介机构执业规范是现有法律法规已做了明确规定的,而中介机构的收费原则作为整个《规定》的核心内容,填补了现有法律法规的空白。
1月15日,司法部、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任人就《规定》答记者问时表示,部分中介机构在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进程中,存在收费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结果挂钩,诱发财务做假等诸多问题。我国现行会计法、证券法等法律对中介机构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配合实施财务做假等行为规定了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可是针对具体收费行为的监察管理尚缺乏相应规范。
《规定》里中介机构的收费原则,主要提及券商的保荐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业务,可以根据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可是收费与否和收费多少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或审计结果作为前提。律所为公司IPO提供服务,应当由律所统一收费。另外,券商从事承销业务,应当综合评估项目成本等原因收取服务费用,不得根据发行规模递增收费比例。
另外,《规定》第九条明确禁止了几种违规收费或变相收费的表现。《规定》禁止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费用,或以临时加钱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同时,也禁止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约定等方式规避监管收取服务费用,或违反规定在不同业务之间调理收取服务费用。另外,违反规定入股,或通过获取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奖励费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也被明令禁止。
司法部、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任人表示,《规定》的出台,进一步强化对中介机构收费等相关行为的监察管理,防止中介机构与发行人不妥利益捆绑,有益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增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段军山告诉时代周报记者,“《规定》明确了中介机构的收费与股票发行结果脱钩,防止中介机构为了追求成功上市而可能引发的财务做假。另外,这有助于提高其对审计和保荐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从而更有效地发现和防范财务做假行为。”
“通过规范中介机构行为,可以增强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增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总体而言,这些规定有助于构建一个更加规范、透明和高效的资本市场环境,增进中介机构更好地履行其职责,维护投资者利益,同时也为上市公司提供了一个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段军山补充道。
地方政府不得给予IPO奖励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第十条提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前提,给予发行人或中介机构奖励。
对此,司法部、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任人表示,在实践中有的地方人民政府希望通过给予发行人或中介机构奖励,提高当地企业成功上市的几率,并以此发生带动区域经济的示范效应,然而逐步显现出一些毛病:一是可能造成区域之间的恶性竞争,增加财政负担,扭曲政绩观;二是可能诱导中介机构追求短时间利益,偏离“看门人”的角色定位。因此,需要进一步约束地方政府的奖励行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使公司上市回归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根源上来。
《规定》明确,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规定给予发行人或中介机构奖励的,应当追回。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规定》施行前政府已经给予的奖励,不予追回。
对于地方政府不得以发行结果为前提给予奖励,段军山认为,这将防止地方政府与中介机构之间的利益输送,有助于中介机构保持公正立场。
最后,《规定》也明确了严厉的处罚措施。
中介机构违反规定的,由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对于违反《规定》第九条所禁止情形,事情严峻的,还可以并处暂停从事相关业务1个月至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