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洞察
【中介机构】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查看信息来源】 1-17 7:46:01目前,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自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业内认为,《规定》从明确中介机构执业规范、厘清收费原则、强化监管措施等多方面入手,斩断中介机构与发行人不妥利益捆绑链条,有益于培育独立、客观、公正、规范的中介机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增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中介机构IPO收费行为有了进一步规范。根据《规定》,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根据工作量、所需资源投入等原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具体来看,证券公司保荐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国务院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收费。
司法部、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任人近日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规定》进一步强化对中介机构收费等相关行为的监察管理,防止中介机构与发行人不妥利益捆绑。
中介机构正常收费行为是否会受到影响?对此,上述相关责任人表示,《规定》立足于推动行业收费标准更加公开、公正、透明,增强中介机构独立性,不影响中介机构的正常收费行为。
《规定》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前提,给予发行人或中介机构奖励。
“政府对发行人或中介机构的奖励可能诱发公共资源滥用的问题,久而久之将使得市场竞争秩序失衡,无益于为企业创造公平的生存发展环境。”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表示,该行为应当被禁止,避免中介机构丧失独立性,也避免地方政府因存在利益关联而疏于履行监管职责。
上市即奖励这一片面激励方式的转变,或将造成长远影响。“《规定》叫停地方政府上市奖励,是为了防止地方政府的不妥干预,引导地方政府和企业更加重视上市前的准备和持续的经营质量,可促使企业对于上市决策更趋理性,鼓励更多优质企业进入资本市场。”中国信息协会常务理事、国研新经济研究院开创院长朱克力表示。
需要说明的是,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规定》明确,自规定施行之日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规定给予发行人或中介机构奖励的,应当追回。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规定》施行前政府已经给予的奖励,不予追回。
作为资本市场“看门人”,中介机构是否真正履职尽责,直接关联上市公司质量好坏及市场生态优劣。
《规定》进一步弥补制度短板,明确对中介机构的相关禁止性行为,要求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存在以下情形: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费用,或以临时加钱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约定等方式规避监管收取服务费用,或违反规定在不同业务之间调理收取服务费用;违反规定入股,或通过获取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奖励费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其它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或变相收费行为。
对于违反规定的,《规定》明确由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事情严峻的,可以并处暂停从事相关业务1个月至1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产罚”与“资格罚”并举,直切要害,真正打疼违规中介机构。 中信证券 表示,《规定》明确了各类非法行为的处罚标准,较过往加重了处罚力度,有助于推动证券公司强化责任负担负责、勤勉尽责,提升执业质量。
“通过明确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监察管理力度,将对资本市场发生多方面的积极影响。”朱克力表示,首先,严格的监察管理措施将提升中介机构服务的专业性和规范性,增强市场信心。其次,通过联合现场检查等行径,能够更有效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可以更好维护投资者利益。再次,这些规定与其它法律衔接,将形成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为资本市场长期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增进资本市场更加公平、透明和规范发展。 (经济日报记者李华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