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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所】重要新规 - 征求意见!事关程序化交易
【查看信息来源】 1-17 22:27:311月17日,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征求建议稿)》(下称《管理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建议。《管理规定》坚持“趋利避害、突出公平、从严监管、规范发展”的准则,明确期货交易所依法建立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强调对报撤单频率高、报撤单成交比高等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对高频交易实行重点管理。
要点速览
——坚持“趋利避害、突出公平、从严监管、规范发展”的准则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核查程序化交易者报告的信息
——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主机交易托管信息报告制度和交易席位管理制度
——对频繁发生异常交易行为、技术系统出现重大技术故障等情况的程序化交易客户,期货公司不得向其提供主机交易托管服务
——期货交易所对程序化交易实行实时监测监控,对报撤单频率高、报撤单成交比高等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期货交易所对高频交易实行重点管理,密切监测监控高频交易行为变化
——明确期货交易所依法建立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
记者了解到,根据交易频率不同,程序化交易可分为高频交易和中低频交易。随同着信息技术的进步,高频交易在全球兴起,近年来发展较快。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下达交易指令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应当符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向期货交易场所报告,不得影响期货交易场所系统安全或正常交易秩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高度重视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监管,多措并举,已采取一系列措施,包含建立程序化交易报备制度、实施申报收款制度、建立健全监测监控指标体系、加强异常交易行为管理等。为落实好期货和衍生品法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总结前期监管实践的条件上,坚持“趋利避害、突出公平、从严监管、规范发展”的准则,研究起草了《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共7章37条,围绕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的主线,进一步强化了对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的全过程监管。
《管理规定》明确了程序化交易报告要求,包含各方责任、报告路径、核查要求等。根据《管理规定》,期货公司的顾客向期货公司报告;期货公司核查无误的,应当向相关期货交易所报告,并在收到期货交易所反馈后向客户确认;客户收到期货公司确定后,方可从事程序化交易。非期货公司会员等向期货交易所报告。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核查程序化交易者报告的信息。
根据《管理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将系统外部接入管理并入合规风控体系,建立健全接入测试、交易监测等全流程管理制度。程序化交易者使用的技术系统应当具备有效的异常监测、阈值管理等功能,期货公司使用的交易信息系统应当具备有效的验资验仓、权限控制、异常监测等功能。期货公司不得将交易信息全面的管理权限开放给客户等,程序化交易者不得利用系统对接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等。
《管理规定》加强了主机托管与席位管理。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主机交易托管信息报告制度和交易席位管理制度,提供主机交易托管服务和分配交易席位,应当遵循安全、公平、合理原则。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主机交易托管资源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主机交易托管资源。对频繁发生异常交易行为、技术系统出现重大技术故障等情况的程序化交易客户,期货公司不得向其提供主机交易托管服务。另外,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交易席位管理制度,公平分配交易席位。
《管理规定》还明确了交易监测与风险管理要求,突出对高频交易的关键监管。根据《管理规定》,期货交易所对程序化交易实行实时监测监控,对报撤单频率高、报撤单成交比高等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对程序化交易行为进行监测监控。期货交易所对高频交易实行重点管理,密切监测监控高频交易行为变化,及时评估市场影响。
另外,《管理规定》加强了监督管理,明确期货交易所依法建立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业协会对程序化交易的自律管理措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程序化交易相关机构和个人的行政监管及处罚措施。
下一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根据公开征求建议情况对《管理规定》进一步更改完善,履行相关程序后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