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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洞察
【梅花生物】梅花生物及其子公司再次被诉侵犯商业秘密,此前因未履行法院判决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查看信息来源】 2-14 20:01:33
2月14日晚间, 梅花生物 (600873)发布公告,涉及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新疆梅花氨基酸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案件。原告山东阜丰发酵有限公司(简称山东阜丰)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流失及合理维护权益费用10亿元人民币,并承担诉讼费用。目前案件已经被法院受理,一审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在此案件中被列为被告之一。
原告认为,自2012年起三被告持续侵犯其商业秘密,造成其获取利益巨大。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在2024年1月9日已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1500万元人民币,但原告认为三被告并未遵守判决,因此提起新诉讼。
公告指出,由于案件尚未开庭,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是否会对公司损益发生不良影响。
2024年12月23日, 梅花生物 公告称,近日收到了 山东省 济南市 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决定书及罚款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新疆梅花氨基酸有限责任公司、 梅花生物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各罚款100万元。
根据公告,该案件审理历时近十年,涉及商业秘密和经济赔偿。
2014年12月,山东阜丰认为公司侵犯其黄原胶生产商业秘密,在 山东省 临沂市 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及子公司新疆梅花提起诉讼。
2024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终64号民事判决:
1)新疆梅花氨基酸有限责任公司、 梅花生物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伟立即停止侵犯山东阜丰发酵有限公司案涉黄原胶生产商业秘密的表现,包含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案涉黄原胶生产商业秘密;
2)新疆梅花氨基酸有限责任公司、 梅花生物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山东阜丰发酵有限公司经济流失1500万元。
2024年3月,公司接到济南中院(2024)鲁01执573号执行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最高法知民终64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阜丰发酵有限公司向济南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梅花生物 称,公司在收到前述执行通知书之前,新疆梅花已于2024年2月1日主动履行了前述生效判决1500万元的赔偿义务,并在收到前述执行通知书后,始终在积极配合济南中院的执行工作。
公告还显示, 梅花生物 、新疆梅花收到济南中院的(2024)鲁01执573号执行决定书及罚款决定书后立即支付了该处罚决定的200万元罚款,并对该罚款决定书提出复议,同时对并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决定书提出异议。
官方资料显示, 梅花生物 是国内氨基酸综合品类较多和产能较大的生产企业之一,“梅花味精”为其支撑产品,目前业务覆盖动物营养氨基酸类产品、食品味觉性状优化产品、人类医用氨基酸类等,旗下产品包含“梅花牌”味精、“梅花鲜”调味料、黄原胶、赖氨酸、苏氨酸等产品。可是,主力产品味精近来市场价格却不断下滑。
2024年三季报显示, 梅花生物 去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86.81亿元人民币,同比下降8.99%;归母净收入19.95亿元人民币,同比下降7.65%;扣非净收入17.69亿元人民币,同比下降15.70%;经营活动引发的钱财流量净额为40.86亿元人民币,同比下降16.35%;报告期内, 梅花生物 基本每股收益为0.68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3.92%。
对于业绩变化原因, 梅花生物 方面表示,公司子公司苏氨酸、黄原胶、饲料级缬氨酸等产品产能释放造成销量增长,但主要产品味精、黄原胶及淀粉副产品市场销售价格下降,从而造成主要业务收入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