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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洞察

【被继承】法律无明确界定、各方意见不一,虚拟财产继承面临困局

查看信息来源】   2-19 20:44:57  
虚拟财产

  最近,有网友发帖称,去世多年的爸爸的微信账号突然消失,尽管微信人员主动提供了帮助,但该账号已经被回收,无法再找回。帖子发出后,网友们热议不断,很多人表示自己也曾遇到过类似情况。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网络世界成为越来越多人的主要栖息地,人们的足迹遍布电子支付、网络购物、社交娱乐等软件之中,个人账号创造出了一个又一个的“数字分身”。而这也引发了一个新的问题:当互联网原住民过世后,这些“足迹”将何去何从?它们能否被继承?

  这其实不是一个新鲜的问题。早在二十年前,学界、业界就已经开始讨论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2003年年底,国内有19名律师联名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交了一份《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立法建议书》,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真实财产的基本特性,国家应尽快出台有关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

  2020年出台的民法典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认可其财产属性。可是,民法典只是做了原则性规定,并未明确界定虚拟财产的内涵和范围,亦没有在继承编中规定虚拟财产的继承要件,仅在大方向上认可了继承的价值。

  因此,实践中各个网络经营者的做法不尽相同。在公共讨论中,又经常出现“数字遗产”和“虚拟财产”等概念混用的情景,各方对于是否应该立法规制、如何规制的意见不一,使得虚拟财产的继承在当下仍然面临困局。

  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之困

  “去世多年的亲属账号被收回,想从法律层面进一步处理问题,很困难。”北京嘉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占领告诉第壹财经。

  尽管近些年围绕数字遗产,学界提出了很多设想,但在现今的法律层面,主要适用的是“虚拟财产”的概念。赵占领指出,网络账号在法律上能否继承的前提是看其是否属于财产,只有当网络账号的性质属于财产时,才有可能存在法律上允许继承的问题。

  民法典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做出了保护性规定,但具体条款其实不涉及虚拟财产的内涵、范围与继承。立法机关曾指出,目前关于虚拟财产法律属性仍存很大争议,尚无定论,因此《民法典》第127条“只强调网络虚拟财产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对其性质并没有明确规定,留待司法实践进一步探索”。

  这不可避免地发生了法律适用观点不一样等诸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三级调研员张音曾撰文指出,“现有立法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概念范围、法律属性、权利内容等尚未作出具体规定,理论也多有争议,人民法院在审理涉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件时面临着找法、释法、用法方面的客观困难”。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数字经济 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主任许可告诉第壹财经,之前在民法典编辑进程中,是否将网络虚拟遗产的继承写入法律,曾有过讨论,但最终出台的法律未涵盖相关内容。“如果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属于一种合法财产的话,自然可以被继承,这一点在法律上没有争议,但问题其实不出自法律规则,问题在于虚拟财产的范畴是不清楚的。”

  微信账号算不算网络虚拟财产?在民法典未明确虚拟财产范围的情景下,这个问题有很多争论。许可称,有人会认为账号本身不可转让也不具有真实的钱财价值,不构成财产,而是属于和人格密切相关的部分。

  如果微信账号不能被定性为财产,在现今的法律规定下就不可被继承。账号内的文字、图片等信息的处理,可以参考《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自然人不幸去世的,其近亲属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可以对逝者的相关个人信息行使本章规定的查询、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逝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

  但上述规定也存在实践中的难点。用户在注册网络账号时,通常都会签署平台的用户协议。处理网络账号,一般要先从其规定,而其中隐含着所有权属、隐私保护等更多问题。

  平台运营与用户需求如何平衡

  绝大多数平台的用户协议暗含着所有权的“陷阱”。在平台拟定、用户签署的服务协议中,通常都将账号所有权归为平台方,用户仅享有使用权。

  以微信的《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为例,其中规定“微信账号的所有权归腾讯公司所有,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仅获得微信账号的使用权,且该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另外还规定,用户注册或建立微信账号或功能账号后如果长期不登录该账号,腾讯有权回收该账号,避免造成资源浪费,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用户自行承担。但长期不登录账号的“长期”究竟是多长时间,协议暂未明确。第壹财经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腾讯客服,对方表示:“为保障用户的微信账号安全,注册后不活跃,长期未登录,并且没有零钱的微信账号,会被系统注销,无法使用。”

  赵占领解释道,在现今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景下,出于便利运营服务、收回账号以节省资源等原因,平台方其实不希望让用户拥有账号的所有权。而对用户而言,为了可以使用平台服务,务必接受服务协议的条款规定。

  “个体不晓得技术工具,出于便利或生活务必而不得不认可平台制定的规则文件,进入一种弱势处境。在近乎全面数字化的当下,人们已经越来越习惯于主动或被动地接受自己是‘使用者’,而不是‘所有者’。”广东财经大学讲师雷闪闪等人在一篇研究文章中指出。

  在处理网络账号问题上,很多平台协议规定不允许转让、出借,即便允许转让也仅限于特定情形。例如微信就要求,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微信账号或以其它方式许可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使用微信账号,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通过受赠、继承、承租、受让或其它任何方式使用微信账号。

  类似条款几乎堵住了继承账号的存在性。即便平台没有明确规定其它人不得通过继承使用账号,但当亲属试图继承账号时,平台也经常以“保护隐私”为由拒绝。因此在实践中,很多用户为了能实际保存去世亲属的账号及信息,会采取登录账号并时常使用的形式,以防账号因为长期不登录使用而被回收删除,而在这个进程中,也有可能发生账号关联的电话号被注销或身份认证困难等诸多问题。

  在平台运营政策与个体需求之外,去世者的意愿也应当被考虑。在现今法律规定下,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诞生,终于去世。去世者没有隐私权,但第壹财经采访的专家认为,应尽可能尊重去世者的意愿。例如说,有人可能其实不想要亲属了解自己的账号信息,不愿自己的信息在死后被公开。

  “如何平衡好去世者意愿、去世者家属的切实需求与涉及第叁人的隐私保护,是在个人信息保护法视角下仍待研究的问题。”许可指出,首先需要尊重去世者的意愿,如果去世者有生前安排,要遵从其安排。其次,要谨防保护与去世者相关的第叁人的个人信息与隐私,例如说微信里和其它联系人的交互信息。

  思考数字生命的未来

  随着互联网在这二十几年间的飞速发展,网络用户群体的老龄化水平不断加深,如何处置一个个“数字分身”留下的痕迹,逐渐无法回避。

  是否应该以专门立法的形式规范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社会各界对此一直颇有争议。

  在2023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皮剑龙曾提出加快网络虚拟财产保护专门立法的提案。他建议,可以采取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形式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与范围,清晰界定网络虚拟财产领域相关主体的法律地位。建议全国人大尽早将《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法》列入立法规划,启动相关立法进程。

  赵占领在接受第壹财经采访时认为,应该要对虚拟财产专门立法,“只有通过立法明确虚拟财产的定义和范围,和权利人的权能,才有可能解决虚拟财产的转让、离婚分割和继承问题”。

  一些学者的思路则更为超前。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富利在一篇文章中指出,“一个与过往如此迥异的数字时代,期望的是一套全新的法律,而非对旧的规范进行修修补补”。更有一种声音认为,处理问题不能靠容易的法律条文修订或产品功能迭代,而是需要重新定义“数字人权”。

  不过,在另一些专家看来,仍要审慎判断当前立法的必要性。许可认为,如果根据财产继承与个人信息查询两条路径来处理“数字遗产”的处置问题,当前的法律规则谈不上不完善,只是需要处理司法或法律适用中存在的分歧。

  他指出,如果要解释啥是网络虚拟财产,勾勒它的具体范围,是很艰难的。首先类型无法穷举,其次随着技术的进步,未来还会源源不断出现新的网络虚拟财产。“未必要依托立法,更关键的是去逐步凝聚共识,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司法解释等来指导司法实践,同时在行业内树立起相对统一的标准”。

  在许可看来,更为现实的解法仍然需要平台有所建树,燃眉之急是各平台完善对去世者账号的处理方案,在充分尊重去世者意愿的条件上,便利生前管理。“让用户在生前可以选择适当的个人信息保护方案,例如说选择交给自己的特定近亲属查询、复制、删除,或选择一个信托人来管理等,而不是直接简单地收回账号,将信息全部删除”。

  同时,行业也应该在保存账号的期限上形成统一的标准。“账号长期不使用多长时间会删除?有些平台规定两个月,比较短,十年又太长了,行业可以进一步规范标准。”另外,平台在删除前也应该尽到通知的义务,不要在当事人或其相关人士不知情的情景下直接删除,甭管是通过绑定的电话号还是邮箱,都应该发出通知,提醒对方做好数据的备份。

  不过,第壹财经采访的专家也指出,对于上述做法,平台也会存有疑虑。“平台最大的担忧可能是对舆情的不确定。假设规定了保存账号的具体期限,会不会引发公众的负面评论。同时,平台也有可能会考量到新增的 网络安全 成本和人力成本等诸多问题。”许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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