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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洞察
【操纵市场】财务造假案件同比增长17%,证监会发布首批执法指导性案例-以案促治-
【查看信息来源】 2-21 20:16:40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举行“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增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新闻发布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李明在会上发布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壹批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4宗案例涵盖财务做假、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作市场等主要违法类型。
同时,最高检也在会上发布了第55披指导性案例,包含“甲皮业有限公司、周某某等欺诈发行债券、马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等四件案例。从此次最高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来看,有一半涉及财务做假、欺诈发行等信披违规。
记者了解到,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案例聚焦证券案件办理中的突出问题,明确法律适用、指控证明规则,细化规范分层分类处理规则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壹次发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则主要体现“长牙带刺”、有棱有角的从严基调,精准追究责任、“过罚相当”的法治理念和严而有效、以案促治的执法导向。
财务做假案件同比增长17%
“从近年行政处理案例看,上市公司财务做假系统性、隐蔽性、复杂性特征越发突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何艳春表示,当前资本市场财务做假存在如上特征。
具体来看,一是“假账做全套”,识别难度持续加大;二是利用隐秘关联方、“壳公司”、第叁方构建无经济实质的交易,以合法形式遮掩非法目的,隐蔽性不断增强;三是大股东、实控人“驱动型”做假频发,有近15%的财务做假同时伴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诸多问题,公司治理和内控体系约束不足;四是为满足融资条件、维持上市地位或避免大股东股权质押“爆仓(好比:本金10万元人民币,又向券商借了10万元人民币,你仅需亏50%,自己的本金就输光了,暴仓就这事理)”实施的财务做假有所抬头,二级市场向一级市场的危险外溢时有发生。
针对上述情况,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近年来以“零容忍”态度处理了一批典型案件,不断加强对欺诈发行、财务做假违规减持、操作市场等投资者最关切、最痛恨、“最不能忍”的犯法行为的打击惩办。
据李明介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去年办理各类案件739件,作出处罚决定592份,罚没款153亿元人民币,超过上一年两倍,对恒大地产财务做假案罚款超40亿元人民币,会同财政部对恒大地产案审计机构开出4.41亿元的同类案件“史上最大”罚单。其中,2024年查处包含财务做假在内的信息披露违法案件135件,同比增长17%,居各类案件数量之首;处罚操作市场案42件,案均罚没款约1.2亿元人民币,居各类案件罚没金额之首。
何艳春表示,在财务做假处罚力度方面,2024年对61起财务做假案件作出行政处理,同比增长17%;案均处罚金额1,577万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2%;对7起案件根据法定高限处以罚款,同比增长75%;对69名“董监高”人员实施市场禁入,同比增长9.5%。在财务做假责任追究方面,有35起案件在处罚上市公司及其责任人员的同时,还追究大股东、实控人等“首恶”组织指使责任,同比增长近60%;对39家中介机构作出行政处理,对5家中介机构暂停业务,不断压实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的“看门人”责任。
另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葛晓燕在会上介绍,2022年至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欺诈发行证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财务做假犯罪案件69件185人,最高检挂牌督办31件重大案件,已经有27件提起公诉。对组织、指挥做假的大股东、实控人、董监高,积极参与做假的企业企业人员和配合的中介组织人员、第叁方人员依法进行全链条追究责任。
精准追究责任、以案促治
从此次最高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来看,有一半涉及财务做假、欺诈发行等信披违规。记者了解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壹次发布行政指导案例,主要体现“长牙带刺”、有棱有角的从严基调,精准追究责任、“过罚相当”的法治理念和严而有效、以案促治的执法导向。
好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指导性案例1号某公司、刘某某等信息披露违法案,财务做假犯法行为的发生,涉及多个环节“失守”,有关人员有的属“主犯”,决策、指挥、组织、实施财务做假,有的属“明知”而放任不管,有的属“疏忽”而怠于履责,主观恶性与客观行为均有所不同。
对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人员履职情况与信息披露违法之间的关联水平,和参与、实施犯法行为的深度,将施展主要作用的大股东、实控人、老总、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关键少数”定性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将虽未直接参与做假但怠于履责的“董监高”人员定性为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处罚,既严厉责罚“首恶”,又划出责任梯度,体现“过罚相当”的基本规则。
最高检发布的第55披指导性案例涵盖资本市场重点领域、高发犯罪,聚焦证券案件办理中的突出问题,明确法律适用、指控证明规则,细化规范分层分类处理规则等。
好比,针对上市公司财务做假手段隐蔽、真实财务数据无法获取等诸多问题,检例第220号案例明确在无法获取原始生产经营数据的情景下,可以通过依法对行政执法证据进行审查与运用,利用科学方法还原真实生产经营场景。
同时,强调对违规主体全链条追究责任。检例第220号案例对实施财务做假犯罪的上市公司老总、顶级管理人员、部门责任人均依法全链条追究责任,形成有力震慑。进一步明确根据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依法分类处理的具体规则。对配合财务做假、怠于履职的中介组织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检例第219号案例明确追诉涉案中介组织人员,应当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依法认定欺诈发行证券罪共同犯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针对财务做假等非法行为,下一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舆情监测、投诉举报处理等多渠道识别做假线索,尤其是完善线索举报奖励制度,切实施展内部“吹哨人”的作用,紧盯财务洗澡、业绩变脸、异常换所等可疑迹象,提升非法发现能力,优化调查流程,提高处罚效率,持续巩固其实不断加强“严”的氛围。同时,将推动进一步强化民事赔偿和刑事打击,强化立体追究责任。
另外,李明还表示,监管执法要坚定站稳投资者立场。我国股市中小投资者占比高达96%,风险承受能力薄弱,自力救济能力相对不足,是案件中“看不见的当事人”。对于执法个案中的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法益平衡等具体问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依法行政条件下,更多站在保护投资人的视角,既做好“技术判断”,更做好“价值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