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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洞察

【上市公司】最高检、证监会联合发声 - - 全链条打击财务造假

查看信息来源】   2-21 18:36:11  

  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举行“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增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新闻发布会。发布会公布了最高检第五十五批指导性案例,通报近年来证券犯罪检察工作进展和成效,发布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壹批指导性案例,通报近年来证券行政执法工作进展和成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葛晓燕:全链条从严追诉财务作假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葛晓燕表示,2022年至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证券犯罪366件1011人,起诉案件数、人数年均增长30.5%、16%。检察机关依法从严追捕追诉证券犯罪,为资本市场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是全链条从严追诉财务作假犯罪,夯实资本市场诚信基石。2022年至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欺诈发行证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财务作假犯罪案件69件185人,最高检挂牌督办31件重大案件,已经有27件提起公诉。对组织、指挥做假的大股东、实控人、董监高,积极参与做假的企业企业人员和配合的中介组织人员、第叁方人员依法进行全链条追究责任。

  二是依法从严厉责罚治交易类证券犯罪,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2022年至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内幕交易、操作证券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交易类案件284件790人,持续加大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实控人、董监高等“关键少数”,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职业操作团伙等黑灰产业链的追究责任力度,办理了一批有重大市场影响的案件,着力追缴违法所得、革除再犯经济基础、保护市场交易秩序。

  三是依法惩办涉私募基金犯罪,保障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2022年至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私募基金犯罪598件2805人,最高检挂牌督办三批24件重大涉私募基金犯罪案件,已经有16件提起公诉。对以私募之名非法募资,挪用、侵占私募基金财产,利用私募基金内幕交易、操作市场等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助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为私募基金充分施展服务实体经济功能提供法治保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李明:对欺诈发行、财务作假、操作市场、违规减持等恶性违法重拳出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李明表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聚焦执法重点,不断加强对欺诈发行、财务作假、违规减持、操作市场等投资者最关切、最痛恨、“最不能忍”的犯罪行为的打击惩办。2024年查处包含财务作假在内的信息披露违法案件135件,同比增长17%,居各类案件数量之首;处罚操作市场案42件,案均罚没款约1.2亿元人民币,居各类案件罚没金额之首。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财务作假案例占比一半,操作市场占比1/4。今后,对这两类违法的打击力度还将持续加强。

  李明表示,我国股市中小投资者占比高达96%,风险承受能力薄弱,自力救济能力相对不足,是案件中“看不见的当事人”。对于执法个案中的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法益平衡等具体问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依法行政条件下,更多站在保护投资人的视角,既做好“技术判断”,更做好“价值判断”。

  李明表示,下一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新“国九条”和资本市场“1+N”政策文件落地,强本强基,严监严管,强化监管执法政治负担负责,不断提升非法线索发现能力,压降办案周期,提升办案质效,对欺诈发行、财务作假、操作市场、违规减持等恶性违法重拳出击,从严厉责罚处,持续巩固其实其实不断加强资本市场执法高压态势,继续施展好与司法部门、金融监管职能部门等相关各方的治理合力,共同护航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最高检经济犯罪检察厅厅长杜学毅:证券犯罪具有“两多一复杂”的特点

  最高检经济犯罪检察厅厅长杜学毅表示,从近年来检察机关案件办理情况看,证券犯罪具有“两多一复杂”的特点:一是内幕交易、操作市场等交易类犯罪仍然多发,部分行为人利用信托计划、场外期权等金融工具实施犯罪,场外配资、专业操盘、荐股“黑嘴”、分仓软件开发等黑灰产业链参与违法交易。二是欺诈发行、违规披露信息等涉财务作假犯罪案件数量增长,做假模式复杂、参与人员众多,涉案数目巨大,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三是私募基金犯罪情况复杂。既有资金募集端的非法募资犯罪,又有资金使用端的挪用侵占犯罪,且与证券犯罪相互交织。

  杜学毅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紧扣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的主线,立足检察职责,以法治力量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一是持续加大重点领域证券犯罪惩办力度。持续加大对财务作假、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等重点领域犯罪惩办力度,对内幕交易、操作市场等犯罪保持高压惩办态势。加强对证券领域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准确认定利用金融衍生品操作市场,利用私募、信托产品实施场外配资等证券犯罪新手段,及时揭露和打击新型金融违法犯罪。

  二是进一步完善证券检察工作机制。持续完善“总对总”移送机制下证券犯罪案件交办制度,规范交办案件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加大督办指导力度,进一步提高交办案件办理质量与效率。积极探索支持、配合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机制,统一损失认定标准,刑民配合高效处置涉案财产,多途径维护投资者权益。着力推进不起诉案件移送证监部门行政处理衔接机制,实现违法犯罪必有罚,助推构建立体化追究责任体系。深化检察机关证券犯罪办案基地建设,施展基地在案件办理、理论研究、工作创新等方面的牵引作用,带动国内各地检察机关证券期货办案质效整体提升。

  三是加强检察履职与行政监管协同,积极增进行业治理。更好施展派驻制度优势,深化与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会商研讨、专业支持等多个方面开展的常态化协作。紧密结合监督办案,与证券监管机构一道,深入研究资本市场违法犯罪特点和形势,分析公司治理、行业管理等方面的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检察意见,助推依法完善监管。继续施展案例的示范指导和警示教育作用,通过编发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强化对各类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法治宣传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诚信经营、合法交易、依法履责,促推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何艳春:紧盯财务洗澡、业绩变脸、异常换所等可疑迹象

  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何艳春表示,从近年行政处理案例看,上市公司财务作假系统性、隐蔽性、复杂性特征越发突出:一是“假账做全套”,对资产、收入、成本、利润、资金流等会计科目系统性同步做假,财务数据形成勾稽,甚至有的对生产、采购、销售、物流、库存等经营环节全链条整体遮掩,识别难度持续加大;二是利用隐秘关联方、“壳公司”、第叁方构建无经济实质的交易,以合法形式遮掩非法目的,隐蔽性不断增强;三是大股东、实控人“驱动型”做假频发,有近15%的财务作假同时伴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许多问题,公司治理和内控体系约束不足;四是为满足融资条件、维持上市地位或避免大股东股权质押“爆仓(好比:本金10万元人民币,又向券商借了10万元人民币,你仅需亏50%,自己的本金就输光了,暴仓就这事理)(好比:本金10万元人民币,又向券商借了10万元人民币,你仅需亏50%,自己的本金就输光了,暴仓就这事理)”实施的财务作假有所抬头,二级市场向一级市场的危险外溢时有发生。

  何艳春表示,针对上述情况,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持续对财务作假案件实施全链条打击惩处:一是在处罚力度方面,2024年对61起财务作假案件作出行政处理,同比增长17%;案均处罚金额1577万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2%;对7起案件根据法定高限处以罚款,同比增长75%;对69名“董监高”人员实施市场禁入,同比增长9.5%。二是在责任追究方面,有35起案件在处罚上市公司及其责任人员的同时,还追究大股东、实控人等“首恶”组织指使责任,同比增长近60%;对39家中介机构作出行政处理,对5家中介机构暂停业务,不断压实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的“看门人”责任。三是在监管协同方面,牵头建立第叁方配合做假线索通报处理机制,将金融机构、上下游客户、第叁方企业等配合做假的线索移交相关主管部门或属地政府。

  何艳春表示,下一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坚持惩防并举、标本兼治,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舆情监测、投诉举报处理等多渠道识别做假线索,尤其是完善线索举报奖励制度,切实施展内部“吹哨人”的作用,紧盯财务洗澡、业绩变脸、异常换所等可疑迹象,提升非法发现能力,优化调查流程,提高处罚效率,持续巩固其实其实不断加强“严”的氛围。同时,将推动进一步强化民事赔偿和刑事打击,强化立体追究责任。

  在涉及操作市场案件方面,何艳春表示,随着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市场结构不断丰富、市场深度不断拓展,操作类案件也显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一是从利用资金优势的传统“坐庄型”操作向基于特按时段和关键时点的短线化操作演进;二是借助配资资金或资管产品实施“加杠杆”、游资抱团炒作的“团伙型”操作数量增多;三是上市公司“内部人”组织参与的“伪市值管理”信息型操作、“编题材、讲故事”的蛊惑型操作有所增加;四是利用复杂金融产品、新型交易技术实施的操作行为偶有发生。

  何艳春表示,2024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42起操作市场案件作出处罚,罚没金额49.5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42.2%,其中千万元以上罚单占比41.9%,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操作犯罪案件32件,移送犯罪嫌疑人104人。下一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继续加大对操作行为的打击力度:一是提升能力,不断丰富线索筛查手段,强化 大数据 收集、智能化分析等技术手段运用,强化对异常账户、交易信息的综合分析研判,提高对操作线索识别发现的精准度和及时性;二是集中军力,抓好对诸如上市公司与市场机构内外勾连、推动股票价格暴涨狂跌、无视监管警示屡查屡犯等恶性操作案件的打击惩办;三是施展合力,在完善交易机制、加强交易监测监管的同时,强化协同民事、刑事立体追究责任,推动出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优化行政刑事程序衔接机制,使违法犯罪分子不敢犯、不能犯。(吴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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