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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洞察
【梅花生物】梅花生物与山东阜丰达成2.33亿和解 - 黄原胶纠纷尘埃落定
【查看信息来源】 3-6 15:43:47
3月6日, 梅花生物 (600873)发布公告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疆梅花氨基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新疆梅花”)与山东阜丰发酵有限公司(下称“山东阜丰”)在 济南市 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就黄原胶生产商业秘密侵权纠纷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金总额为2.33亿元人民币。
此次纠纷的核心是黄原胶生产技术的商业秘密侵权问题。
山东阜丰指控 梅花生物 、新疆梅花及张伟自2012年起持续实施侵害其商业秘密的表现。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最高法知民终64号判决中,认定侵权事实成立,这为后续的执行和解埋下了伏笔。
2025年,山东阜丰向 山东省 顶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5)鲁民初4号),进一步主张权利,该案件当时尚未进入实体审理阶段。这时,山东阜丰依据生效判决,向 济南市 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号:(2024)鲁01执573号),要求 梅花生物 等被告履行相应义务。
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包含多方面的重要内容:
1.一次性解决纠纷:该协议涵盖了(2022)最高法知民终64号案、(2025)鲁民初4号案和(2024)鲁01执573号案所涉及的事实,是各方对黄原胶相关技术纠纷的一次性完整解决方案。
2.技术许可与补偿:在和解金支付完后, 梅花生物 及新疆梅花及其关联公司将获得山东阜丰黄原胶相关技术的永久性普通实施许可,此和解金视为对其使用该技术的一次性完整补偿。
3.权利放弃与义务履行:协议生效后,山东阜丰及其关联公司不得再基于黄原胶相关技术向 梅花生物 、新疆梅花、丁方(张伟)或其关联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包含停止使用、补偿或赔偿等。
山东阜丰需在2025年3月7日前向 山东省 顶级人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取消(2025)鲁民初4号案的起诉,并申请 济南市 中级人民法院撤消对 梅花生物 、新疆梅花及有关人员的执行措施,如列入失信人名单等,同时配合完成执行终结程序。另外, 梅花生物 及新疆梅花需取消在新疆对山东阜丰的诉讼。
此次和解金总额为2.33亿元人民币, 梅花生物 及新疆梅花需于2025年3月14日前一次性支付至山东阜丰账户。若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支付与和解金等额的违约金。
《财中社》注意到, 梅花生物 近两年业绩下滑。2023年公司营业收入277.61亿元人民币,同比下滑0.63%;净收入31.81亿元人民币,同比下滑27.81%。2024年前三季度,公司营业收入186.81亿元人民币,同比下滑8.99%;净收入19.95亿元人民币,同比下滑7.65%。从财务角度来审视,和解金将造成 梅花生物 2024年度营业外支出增加2.33亿元人民币,直接影响公司该年度净收入。
从业务发展角度而言,此次和解使 梅花生物 获得黄原胶相关技术的永久性普通实施许可,消除长期以来的法律风险。 梅花生物 主要业务涵盖氨基酸系列产品(赖氨酸、苏氨酸等)、食品味觉优化产品(味精、黄原胶)、生物基材料及医药健康产品。黄原胶作为一种重要的生物高分子聚合物,广泛应用于食品、医药、石油开采等多个领域。
目前,山东阜丰已根据协议约定提交撤诉申请, 济南市 中级人民法院也在推进执行终结程序。此次和解标志着 梅花生物 与山东阜丰之间长达十多年的黄原胶商业秘密纠纷正式画上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