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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洞察

【经营者】事关预付式消费!最高法发声

查看信息来源】   3-14 14:16:58  
消费者】【经营者

  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14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及涉预付式消费典型案例,旨在回应社会关切,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

  《解释》共27条,就适用范围、责任主体认定,合同的解释、效力和解除,预付款的返还和赔偿责任、“卷款跑路”的责任,经营者提供其控制证据的责任等诸多问题作出规定。

  解决“卷款跑路”“霸王条款”“收款不退”等诸多问题

  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介绍,《解释》坚持问题导向,解决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卷款跑路”、“霸王条款”、“收款不退”等诸多问题。

  “霸王条款”认定无效。《解释》第九条规定,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针对合同格式条款约定仲裁,但仲裁机构最低仲裁费收费标准远高于消费者支付的预付款,妨碍消费者获得权利救济问题,《解释》规定,约定解决争议方法不得人心增加消费者维护权益成本的“霸王条款”无效。

  规制“卷款跑路”行为。《解释》第贰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根据约定兑付商品或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钱,构成欺诈的,应当依法承担责罚性赔偿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严肃追究责任打击遏制“卷款跑路”行为。

  明确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钱的权利。《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有权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同步问题,规制过度劝诱、欺诈营销行为,引导经营者通过提高商品和服务品质来吸引消费者,但也同时规定了例外情形。

  解决认定难、退卡难、转卡难和举证难

  预付式消费有益于解决经营者尤其是广大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有益于降低消费成本,也是消费者广泛采用的消费方式,本是“双赢”之举。可是,经营者在预付式消费中的融资行为也会使消费者面临较高的违约风险,“卷款跑路”、“霸王条款”、“收款不退”等诸多问题成为消费堵点和槽点。

  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表示,《解释》着力解决追究责任主体认定难、退卡难、转卡难和举证难。

  具体看,在解决追究责任主体认定难方面,明确借名发卡的表现责任;规定特许经营中经营者担责的情形;明确商场场地出租者的过错责任;明确“卷款跑路”者的责任。

  在解决退卡难方面,规定消费者有权解除合约的情形;明确身体健康原因可作为消费者退钱理由;规定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钱权利;规定退钱本金和利息计算方法。

  为解决转卡难,明确关于限制转卡的“霸王条款”无效;规定消费者转让预付卡只需通知经营者就对其发生效力。

  为解决举证难,明确对消费者有利的合约解释规则;规定经营者提供证据的责任。

  另外,与《解释》一同发布的还有6个涉预付式消费典型案例。案例对当前引起社会关注的“背债人”帮助逃债、“职业闭店”等诸多问题作了回应,引导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

  陈宜芳表示,下一步,最高法将继续加强与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有效规制预付式消费领域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表现,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权益,让人民群众拥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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