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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洞察

【投资顾问】债券投顾业务,将出新规!

查看信息来源】   3-14 13:48:05  

  这项业务即将迎来新规。

  3月13日,券商中国记者从券商获悉,3月1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证协”)向券商及资产管理子公司就《证券公司债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规则》(简称《规则》)征求建议,要求在3月底之前反馈意见。

  《规则》明确债券投顾业务的展业条件和展业界限。在展业门槛方面,监管明确券商要配备很多于3名2年以上债券投研经验的专职债券投资顾问人员和很多于1名具备2年以上债券投资交易合规经验的专职合规人员;还要建立具备业务审批、业务要素录入、业务风险监测管理及业务合规审核功能的全流程留痕的信息技术管理系统等。

明确展业条件

  最近,中证协下发的《证券公司债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规则》征求建议稿备受市场关注。

  一直以来,债券市场以专业机构投资者为主要参与者,但部分中小金融机构如中小银行和信托公司由于投资能力有限,需要寻求投资建议。在此环境下,券商的债券投顾业务受到上述中小金融机构的青睐。据证券时报记者去年三季度不完全统计,目前常态化开展债券投顾业务的券商约有20家,总规模约1万亿元人民币,其中前5家的券商市场份额占比超80%。

  去年,债券投顾业务被曝出存在利益输送的定 时炸弹。2024年9月 中国银行 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约谈部分券商,称有公司在开展服务于中小银行的投顾业务进程中,存在控制客户交易,将自营、投顾等业务混同运作,并通过变相资金池在不同账户间调理收益和利益输送等诸多问题。

  如今,监管职能部门计划建立和完善债券投顾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展业界限。据证券时报记者拿到的《规则》起草说明,《规则》计划从“机构、业务、人员”三位一体入手,构建全业务流程的业务管理体系;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结合行业发展现状及槽点难点,总结行业好经验、好做法;引导券商加强数字化管理。

  此次《规则》最大看点在于,第壹次明确了券商开展债券投顾业务的能力胜任条件:

  一是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二是建立健全有效的内控管理制度;

  三是配备很多于3名2年以上债券投研经验的专职债券投资顾问人员和很多于1名具备2年以上债券投资交易合规经验的专职合规人员,确保专业水平与其服务方式、业务规模相适应;

  四是建立具备业务审批、业务要素录入、业务风险监测管理及业务合规审核功能的债券投资顾问业务全流程留痕的信息技术管理系统;

  五是支持业务开展的其它必备条件。

  《规则》提到,依法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豁免使用第壹条的相关条件。

  谈及债券投顾展业界限时,《规定》强调从业人员只有建议权,不能有决策权。具体就是,券商及其业务人员从事债券投资顾问业务,限于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辅助客户进行投资决策;禁止接受客户资金或资产委托、控制操作客户账户或以任何方式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

并入券商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证券时报记者了解到,《规则》对债券投顾业务的各项环节、风险合规要求等进行明确规定。

  具体来看,《规则》加强债券投顾业务的精细化管理,明确债券投顾人员在宣传推介、协议签署、债券交易询价、提供投资建议及开展客户回访、受理投诉等业务环节应当遵循的行业标准和规范,督促券商优化供给、提高价值创造能力。

  《规则》还重点强化债券投顾关联交易及利益冲突管理要求,明确关联交易及利益冲突界定标准,督促券商树牢防范金融风险的核心目标。

  在风险合规管理方面,《规则》要求券商将债券投顾业务并入券商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为债券交易、销售、资产管理等业务设置“防火墙”机制。

  另外,《管理规则》特别加强了债券投资顾问业务的集中度管理、偏离度管理、交易监测和内部检查要求,压实券商主体责任,提升债券投顾业务服务质效。

  好比在集中度管理方面,券商不得出具投资建议,造成单一投资顾问账户投资于同一债券的钱财超过该投资顾问账户规模的25%,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境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同业存单除外。如因债券回售、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调整等原因造成集中度管理要求被动超限的,券商不得继续出具买入超限标的的投资建议,并应当建议客户合理有序压降超限标的持仓规模。

不得接受客户资金或资产委托

  监管职能部门此次还计划要提升债券投顾人员的管理水平。《规则》明确参与债券交易询价的人员需要取得债券交易市场要求的相关资质,并根据监管规则进行人员公示,强化人员考核管理,增强透明度和市场监督,保障客户知情权、提升客户满意度。

  《规则》列举了宣传推介和提供投顾服务进程中的禁止性行为,以维持市场秩序,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看,证券公司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提供债券投资顾问服务进程中,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1、接受客户资金或资产委托,直接操作客户账户或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

  2、以个人名义或冒用他人名义私自接受客户委托,提供债券投资顾问服务并收取费用;

  3、利用信息优势、资金优势、持券优势,单独或通过合谋,影响交易价格或交易量;

  4、以获取佣金或其它利益为目的,建议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5、为投资顾问客户提供流动性支持;

  6、为协助客户或第叁方规避监管,根据投资顾问客户或其它第叁方的指令出具投资建议;

  7、不公平对待客户,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它客户利益;

  8、收受任何可能对其独立客观执业构成影响的财物或其它好处;

  9、其它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表现。

  在自律管理方面,中证协可以对券商债券投资顾问业务进行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券商及相关从业人员开展债券投资顾问业务涉嫌违反监管规则或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中证协将按规定移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机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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