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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洞察

【上市公司】-投资者点题 代表委员共答-有效保护投资者权益亟待畅通赔偿救济渠道

查看信息来源】   3-11 6:56:52  

  监管职能部门大力打击上市公司财务作假和大股东资金占用,作为中小投资者,我们发自内心地赞成。然而,在上市公司因财务作假和大股东资金占用退市时,我们更关心能否不让中小投资人的利益受损。要是能建立中小投资人的救济机制就好了!

  ——证券时报网友

  这位投资人的呼声极具代表性。自去年以来,多元化退市渠道进一步流畅,应退尽退,A股加速实现优胜劣汰。将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清理出A股市场,无疑是资本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的真实写照,也是我国资本市场近年来为之蹈厉奋发的方向。但在A股全力流畅“出口关”同时,应同步建立中小投资者救济机制,尽可能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在退市进程中不受侵害。

  对此,监管职能部门已屡次表态。此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清表示,将推动更多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先行赔付、当事人承诺等案例落地,为投资者获得赔偿救济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资本市场也不乏示范性案例。以特别代表人诉讼为例,目前已落地了康美药业案、泽达易盛案两单,美尚生态案、 金通灵 案两单正在法院审理中。其中,泽达易盛案从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到投资者获赔,用时不到5个月,堪称上市公司退市后投资者获得赔偿救济的“范本”。

  然而,不可忽视的是,投资者赔偿救济在实践中仍存在诸多制约因素。好比,司法实践中将普通代表人诉讼作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前置程序,但因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管辖法院不同,客观上造成诉讼程序衔接复杂,协调难度大,影响了特别代表人诉讼启动效率。

  再好比,投保机构可以通过股东代位诉讼等方式维护投资者利益,但在实际操作中,针对资金占用等涉金额巨大的案件,诉讼费用缴付问题已成为投保机构履职的障碍。2024年,投服中心提起5起股东代位诉讼,对3起法院已受理的案件缴付案件受理费近900万元。此前投服中心还曾因无力承担约3200万元案件受理费,而无法继续推进股东代位诉讼。

  如何切实流畅投资者赔偿救济渠道,成为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代表委员热议的话题。全国政协委员、广东证监局局长杨宗儒建议,要优化制度安排,明确在虚假陈述案件和上市公司众多投资者权益的代表人诉讼中,对于符合基本条件的案件,能够减免或是缓交诉讼费用。在条件成熟时,可探索开展检察机关提起证券民事公益诉讼试点。全国人大代表、北京证监局局长贾文勤建议,进一步更改完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加大特别代表人诉讼的适用力度,推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开展。

  全国人大代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老总朱建弟近年来持续呼吁要重点关注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案件的责任认定。“此类案件源头在上市公司,但当前许多判决中涉及投资者、中介机构和协同做假方。”朱建弟建议,应完善相关法律规定,追究配合上市公司财务作假机构的民事赔偿责任,追加协同做假方为共同被告或第叁人,依法查明串通做假事实,明确责任主次,为投资者维护权益提供便利。

  为让投保机构履职无后顾之忧,全国政协委员、上海证交所总经理蔡建春建议,更改《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允许投保机构对欺诈发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等重大典型案件可不经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直接提起特别代表人诉讼。同时,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文件中明确投保机构提起的股东代位诉讼不预交案件受理费,降低投保机构维护权益的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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