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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洞察
【财务造假】或有超10万股民被套!东方集团触及重大违法强退 - 曾经的东北首富被终身禁入证券市场
【查看信息来源】 3-18 17:18:13
因连续四年财务作假,于1989年登陆A股的 东方集团 (600811.SH)将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曾经的“东北首富”张宏伟遇难关。
3月16日晚间, 东方集团 公告称,公司被认定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实际控制人张宏伟被处以1000万元的罚款,并且终身禁入证券市场。
3月18日, 东方集团 股票复牌并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东方),当天开盘一字跌停,报收于0.87元/股,跌停板上封单高达706万手,有超过6.14亿资金在排队割肉出逃。截至2024年三季度末, 东方集团 股东达到12.90万户,较上一季度增加14.11%。
知名财税审专家、资深注册会计师刘志耕接受时代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东方集团 与前几年暴雷的康得新(康得退,002450.SZ)在关联资金占用模式(利用金融机构归集资金)、财务作假的策略(如虚构业务调养利润)、控股股东的动机(如债务危机传导)及监管袒露路径(异常财务信号触发调查)等方面存在着系统性相似。
“两公司均属于通过复杂的关联交易、资金流转遮掩控股股东实施利益输送的典型案件。”刘志耕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
连续4年财务作假
2024年6月22日, 东方集团 公告,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非法,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在半年多时间的调查后, 东方集团 财务作假问题逐渐浮出水面。
今年2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通报了 东方集团 财务作假案阶段性调查进展:已初步查明, 东方集团 披露的2020年至2023年财务信息严重不实,涉嫌重大财务作假,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时代周报记者了解到,在随后包含3月3日在内的连续7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价格均一字跌停,3月12日,公司终于打开成交,当天换手率高达32.38%,成交额达到12.3亿元人民币。
今年3月16日, 东方集团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2020年至2023年, 东方集团 出于维持农产品贸易市场占有率、满足融资需求和业绩考核等目的,通过人为增加业务环节或虚构业务链条等方式,长期开展农产品融资性贸易和空转循环贸易。
上述虚假销售业务造成 东方集团 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约38.97亿元、48.65亿元、65.43亿元、8.25亿元人民币,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更正前,下同)的25.20%、32.05%、50.44%、13.56%,分别虚增营业成本约38.75亿元、48.44亿元、65.3亿元、8.24亿元人民币,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成本的23.74%、29.57%、45.43%、11.45%。
4年时间, 东方集团 虚增营业收入合计高达161.3亿元人民币,虚增营业成本合计160.73亿元人民币。
对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犯罪行为, 东方集团 及实控人张宏伟在内的8名责任人被累计处以3900万元的高额罚款,而张宏伟我还因组织、指使从事前述信息披露犯罪行为,违法情节极其严重,被终身禁入证券市场。
图片来源:公告截图
流动性危机爆发
其实,去年6月 东方集团 的流动性危机就开始浮出水面。
2024年6月18日, 东方集团 公告,公司收到 东方集团 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方财务公司”)书面回函,因东方财务公司近期流动性暂时趋紧, 东方集团 及子公司在东方财务公司存款出现大额提取受限情形。截至2024年6月17日, 东方集团 及子公司在东方财务公司存款余额和贷款余额分别是16.40亿元、6.66亿元人民币。
随后,上海证交所紧急下发监管函,要求公司自查在关联财务公司的银行存款存放和使用情况,本次存款大额提取受限,相关资金是否被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挪用,是否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6月19日,公司控股股东 东方集团 有限公司(简称“东方有限”)及实际控制人张宏伟出具了《关于化解财务公司相关风险的承诺函》,承诺将采取包含但不限于资产处置等方式支持东方财务公司化解流动性资金不足问题。但最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 东方集团 展开立案侦查。
在刘志耕看来,2024年6月 东方集团 爆发的流动性危机,其本质或是因为资金链、风险管控及合规链条系统性失效的集中爆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 东方集团 将大量金额存入其关联方财务公司,而这些资金又被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挪用,造成16.4亿元存款无法提取,从而袒露出大股东通过财务公司套取资金的问题。
东方集团 的流动性问题在2023年年报已初见端倪,这也造成公司年报被出具“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原因之一就是控股股东的钱财问题。东方有限在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龙腾支行4.54亿流动资金贷款于2024年4月下旬到期未偿还,公司为东方有限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5年3月6日, 东方集团 再次公告称,此前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6.29亿元闲置募集资金,到期后无法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张宏伟以 东方集团 为核心,参股、控股联合能源集团、 民生银行 、ST锦港多家上市公司,一度在资本市场上形陈规模庞大的“东方系”。
据第壹财经报道,“东方系”的钱财是以上市公司为平台,进行资本运作和杠杆撬动。近十年来,“东方系”一面利用名下上市公司向市场募集巨额资金,另一方面高比例质押资产举债。
数据显示,上市以来, 东方集团 募资合计366.58亿元人民币,其中定增87.03亿元人民币,发债券融资121.6亿元人民币,间接融资(按增量负债计算)140.82亿元人民币。
截至2024年6月底,包含货币资金在内, 东方集团 受限资产总计达280.99亿元人民币,占总资产的78.53%,而这些资产主要用于质押借款。
图片来源:2024半年报
而截至2024年6月底, 东方集团 在 民生银行 的贷款余额约74.04亿元人民币,其中短时间借款余额为6.5亿元人民币,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为45.02亿元人民币,说白了一年内需偿还的贷款总额超过50亿元人民币。
图片来源:2024年半年报
这时, 民生银行 在3月16日也发布公告称,董事会收到张宏伟辞职函,因个人身体原因,他申请辞去第九届董事会副老总、董事及相关委员会职务。张宏伟曾担任 民生银行 副老总一职长达25年。
投资者如何索赔?
2024年6月25日, 东方集团 收到债权人黑龙江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辉公司”)《重整申请告知函》,因公司未能清偿东辉公司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一定重整价值,东辉公司已向哈尔滨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
东辉公司为 东方集团 进行哈尔滨东方大厦改造工程及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承包方,目前公司尚待支付申请人剩余工程建设款752,305.30元。
2024年7月15日, 东方集团 收到哈尔滨中院《决定书》,为降低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成功概率、有效识别重整价值及可行性,哈尔滨中院决定对 东方集团 启动预重整。
根据 东方财富 choice,自去年7月 东方集团 披露启动预重整之后,公司股票价格大幅上涨。自2024年7月1日触及0.59元/股的最低点,至2024年11月8日触及3.74元/股的最高点,期间股票价格大涨超五倍。
图片来源: 东方财富
但值得注意的是, 东方集团 虽已于前期推进预重整,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年12月31日发布的《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由于公司已经被立案侦查,且存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危险,属于“不具备作为上市公司的重整价值”的情形。
截至2024年三季度末, 东方集团 的股东为12.90万户,较上一季度增加14.11%。其中两大金融机构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中证1000ETF、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ORGANSTANLEY&CO.INTERNATIONALPLC.)在2024年三季度进入十大股东之列,分别持股1624.63万股、1092.33万股。
作为 东方集团 审计机构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在 东方集团 涉嫌财务作假的四个财年中,2020年至2022年间连续三年出具了“标准无保存意见”报告,仅在2023年出具了“保存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 东方集团 财务作假案中,哪些投资者有资格且如何进行索赔?
证券仲裁员、北京证投律师事务所证券律师刘海旭接受时代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东方集团 因上市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非法于2024年6月22日披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同日 东方集团 披露《关于核对相关情况的回函》,其中表明“ 东方集团 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规画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不存在其它影响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的其它事项。”
刘海旭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虽然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未明确表明上市公司的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仅表明存在“涉嫌信息披露非法”,但实务中习惯性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通知公告日作为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因此对于2021年4月30日 东方集团 披露2020年年报后至2024年6月22日之间买入 东方集团 的股票,并在2024年6月22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以发起股票索赔。
刘海旭进一步表示,对于 东方集团 披露的2020年至2023年财务信息严重不实,涉嫌重大财务作假的犯罪行为, 东方集团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负有重大责任,上市公司的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分管业务的顶级管理人员均应当担责。但实务中法院无法判断应当担责的董事、监事、顶级管理人员的范畴,一般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理结果作为董监高是否应当责任的依据。其实,对于确认年度报告可靠性并对相关的财务数据可靠性具有判决能力和义务的董事(尤其是会计类独立董事等)、监事、顶级管理人员均应当对相关的赔偿承担民事责任,而不应当仅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结果作为认定依据。
北京市 立方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钟春宇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本案中,2020年年报披露日(2021年4月30日)系虚假陈述实施日争议不大。而针对揭露日,受立案侦查披露日和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披露日的影响将存在争议。揭露日选择的不同将影响可以索赔的投资者范围。如认定2024年6月22日为揭露日,则在此之后买入的投资者不具备索赔资格,而若认定2025年3月17日为揭露日,则在此之前卖出的投资者不具备索赔资格。
基于此,钟春宇表示,2021年4月30日至2024年6月22日(立案侦查)之间买入 东方集团 股票,并在2024年6月22日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以索赔。考量到部分地区法院较为谨慎可能会对揭露日认定标准较高,建议在2024年6月22日至2025年3月17日之间买入股票的投资者关注本案后续动向。需要提示的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属于侵权责任,投资者在起诉时可以将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相关责任主体一并列为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