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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洞察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拟调整派出机构监管职责 - 监管IPO辅导工作 - 优化私募基金风险处置机制
【查看信息来源】 3-19 4:07:09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3月18日发布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进一步规范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的监察管理职责,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修订草案征求建议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建议。
公开资料显示,2023年10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金融工作,分析金融高质量发展面临的形势,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金融工作。同年11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公布,对我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能配置进行了调整和规范。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三定”规定对我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职责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拟通过更改《规定》,对派出机构的监察管理职责进行相应调整,将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到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履行职责进程中。
主要更改内容如下:在派出机构主体责任及相应工作机制方面,要求派出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资本市场工作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加强对派出机构党委的领导、监督,要求派出机构建立健全履行监管职责的内部决策机制,明确派出机构可以向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咨询、请求指导。
在监管职责方面,明确派出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授权实施行政备案,对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工作进行监管,将网络和信息安全、投资者保护、诚信监督和约束等事项并入日常检查事项,根据规定审理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职能部门交办的案件。
在风险防范和处置方面,规范派出机构在涉网络和信息安全的数据报送、检查、风险预警和处置、调查等职责,扩大需核查的预警信息、风险线索的来源范围,完善派出机构对于终止上市公司的危险应急、信息通报共享、持续监管机制,优化私募基金风险处置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