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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洞察
【香港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发布指引
【查看信息来源】 3-21 5:34:203月20日,香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宣布,就持牌机构提供第壹次公开招股认购及融资服务,提供内部监控措施指引。
其中,第壹次公开招股融资活动方面,客户未预先缴足资金时,持牌机构应向相关客户收取很多于其认购金额10%的预付认购资金;持牌机构向客户提供融资时,应评估其自身的财务能力、流动资金,和客户的信用可靠度。
独立存放认购资金方面,持牌机构应妥善地将并未存放在指定银行以进行预设资金确认的预付认购资金,存放于独立银行账户内;持牌机构应在一个营业日内将不成功的第壹次公开招股申请的相关认购资金存放于独立银行账户内,或将其退回客户。
香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时制定了相关合规要求。例如,就FINI(第壹次公开招股结算平台)的投资者识别要求,持牌机构应采取正确的监控措施,以确保就第壹次公开招股认购而提交至FINI的顾客识别信息是准确的,以防客户就某第壹次公开招股提交多个认购指示。
据了解,香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此前已经对多家持牌机构进行检视后发现:一是信贷监控措施缺失。部分持牌机构向客户提供第壹次公开招股融资时,主要聚焦第壹次公开招股股票的认购额、预期认购率,而非客户的财务情况。此举可能令客户出现过度使用杠杆的情景,并使持牌机构面临较高的顾客违约风险。
二是资金安排缺失。部分持牌机构对未缴足资金的第壹次公开招股认购指示收取极低的预付认购资金,过度依赖公司自身的钱财或信贷额度来满足预设资金要求。此举对公司的财务、流动性造成巨大的压力。
三是处理认购资金缺失。持牌机构在其日常的顾客款项转拨进程中,没有顾及并未存放在指定银行作资金确认用途的认购资金,造成未有将所有客户款项存放于独立银行账户内;部分持牌机构没有及时地将从指定银行或贷款中介人于抽签流程后释放而未有退还客户的款项,于收款后一个营业日内存放于独立银行账户内。
“我们务必确保持牌机构及投资者在参与第壹次公开招股认购活动时,能有效地管理风险。此次提供清晰的引导,推动香港资本市场继续实现稳健增长。”香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介机构部执行董事叶志衡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