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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洞察
【商业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发文 - 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
【查看信息来源】 3-21 21:27:423月2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办法》明确,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代销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根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授权机构规定,建立健全代销业务管理制度,包含合作机构管理、代销产品管理、销售管理、信息披露、投诉和应急处理、客户信息保护等。
在合作机构管理方面,《办法》要求,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确定合作机构资质审查标准,明确准入条件和程序,建立并有效实施对合作机构的尽职调查、评估和审批制度。对于已经准入的合作机构,商业银行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定期对其进行审查评估。
商业银行对资产管理机构进行准入审查时,应当对其信用状况、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控能力、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审查。商业银行对保险公司进行准入审查时,应当对其偿付能力状况、风险管控能力、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审查。
对于商业银行代销涉私募基金产品,《办法》也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办法》,商业银行在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准入审查时,如该产品投向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未上市企业股权、私募投资基金,或聘请私募基金经理担任投资顾问,商业银行应当由代销业务管理、风险管理、法律合规、金融消费者保护等相关部门进行综合评估,并获得本行顶级管理层批准。
对于投向私募投资基金,或聘请私募基金经理担任投资顾问的代销产品,商业银行产品准入标准应当包含但不限于:其私募基金经理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模合计很多于五亿元、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规模合计很多于三亿元人民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很多于三年,近三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理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关于私募基金经理的其它要求。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可不受登记年限的制约。
在代销产品展示方面,《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针对同类产品制定一致的代销产品展示规则。对于资产管理产品,应当综合考虑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如有)过往达成情况、风险状况、信息披露、市场反馈等原因,不得简单依据业绩比较基准或过往业绩高低进行展示排序,不得宣传预期收益率,不得使用合作机构未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的业绩比较基准。展示成立以来年化率的,应当明示产品成立时间。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责任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为保障政策平稳实施,《办法》定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商业银行将根据《办法》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办法》施行时,对于不符合第贰十八条规定的存续产品,可以根据原有协议约定通过自然到期等方式逐步完成存量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