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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洞察
【《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周末重磅!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查看信息来源】 3-22 9:22:203月2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推动银行代销业务规范有序发展。《办法》定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八章54条,包含代销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合作机构管理、代销产品准入管理、销售管理、代销产品存续期管理等内容。其提出,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对聘请私募担任投顾提出门槛要求,且需要进行综合评估,并获得银行高管批准;不得简单依据业绩比较基准或过往业绩高低进行展示排序,不得宣传预期收益率。
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
《办法》的主要内容,包含强化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和产品准入的管理责任,明确合作机构准入审查和产品尽职调查要求;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行为,对销售渠道、销售人员管理、产品展示、适当性管理、风险提示等作出具体规定;强化商业银行在代销产品存续期应尽的义务。
在合作机构管理和产品准入管理方面,《办法》从合作机构的准入要求、退出机制、代销协议的签订程序和内容、关联交易管理、责任归属等方面强化了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的管理责任。对于已经准入的合作机构,要求定期审查评估。对于实施退出的机构,要求做好存量产品客户服务。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确定合作机构资质审查标准,明确准入条件和程序,建立并有效实施对合作机构的尽职调查、评估和审批制度。
商业银行对资产管理机构进行准入审查时,应当对其信用状况、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控能力、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审查。商业银行对保险公司进行准入审查时,应当对其偿付能力状况、风险管控能力、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审查。
另外,《办法》规定,在代销产品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当持续关注产品风险收益特征、风险评级变动情况、信息披露等重要信息,督促合作机构履行主动管理责任;督促合作机构根据规定披露代销产品相关信息;持续加强客户服务,客户要求了解代销产品相关信息的,商业银行应当向客户告知合作机构提供的产品相关信息,或协助客户向合作机构查询相关信息。
对私募担任投顾提出门槛要求
在代销产品准入方面,《办法》分类别规定了尽职调查要求。从强化风险控制角度,对部分产品在准入流程上要求商业银行相关部门综合评估,并获得银行顶级管理层批准。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对代销产品实行准入制管理,根据客群类别、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需求等原因,明确代销产品准入标准,建立并有效实施对代销产品的尽职调查和审批制度。
其中,对资产管理产品的尽职调查应当综合考虑产品结构、投资标的、投资策略、投资管理团队、风险管控措施、本产品或同类产品过往业绩水平等原因。对保险产品的尽职调查应当综合考虑产品类型、产品保障责任、保单利益水平等原因。
《办法》强调,商业银行在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准入审查时,如该产品投向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未上市企业股权、私募投资基金,或聘请私募基金经理担任投资顾问,商业银行应当由代销业务管理、风险管理、法律合规、金融消费者保护等相关部门进行综合评估,并获得本行顶级管理层批准。
其对投向私募投资基金,或聘请私募基金经理担任投资顾问的代销产品,商业银行产品准入标准应当包含但不限于:其私募基金经理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模合计很多于五亿元、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规模合计很多于三亿元人民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很多于三年,近三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理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关于私募基金经理的其它要求。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可不受登记年限的制约。
不得按过往业绩高低进行展示排序
商业银行推介销售代销产品的表现,《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代理销售全流程监测和管理制度,对宣传资料、信息查询、产品展示、适当性管理、销售人员管理、可回溯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包含应当针对同类产品制定一致的代销产品展示规则,应当稳慎评估客户购买产品的适当性,对老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客群的销售管理提出针对性要求,应当加强销售人员资质和行为管理等。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仅限于在本行营业网点、官方网站及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等本行自主运营且不依赖于其它机构的渠道设专区销售代销产品,不得通过外包业务流程、让渡业务管理权限、将全部或部分销售环节嵌入其它机构应用场景等方式违规开展代销业务。
其强调,商业银行应当针对同类产品制定一致的代销产品展示规则。对于资产管理产品,应当综合考虑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如有)过往达成情况、风险状况、信息披露、市场反馈等原因,不得简单依据业绩比较基准或过往业绩高低进行展示排序,不得宣传预期收益率,不得使用合作机构未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的业绩比较基准。展示成立以来年化率的,应当明示产品成立时间。
《办法》规定了商业银行及其职员从事代销业务,不得有11种情形,好比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开展代销业务,假借所属机构名义私自推介、销售未经审批的产品,或展示未经审批的产品销售文件和资料;将代销产品以自营产品的名誉进行销售,或采取虚假、虚构、片面等宣传方式误导客户购买产品;违背客户意愿将代销产品与其它产品或服务进行捆绑销售;为谋取不妥利益,诱导客户进行频繁购买、赎回、退保或其它同类操作;为代销产品违规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包含承诺本金或收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