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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洞察
【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清晰界定金融机构与客户的权利义务边界
【查看信息来源】 3-29 11:21:383月28日,金融监管总局就《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征求建议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建议。《办法》明确金融机构应当清晰界定产品的属性特征、风险水平、权利义务关系和适合的顾客范围,并应当对本机构发行和销售的投资型产品统一划分风险等级,对销售的保险产品进行分类分级等。
中国 民生银行 首席经济学家温彬认为,近年来,在监管职能部门与银行业的共同努力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政策举措逐渐出台,便民利民的金融产品服务推陈出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部分金融机构在具体业务操作中,仍旧存在产品与客户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不相配、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于形式等诸多问题。
“界限清晰、标准明确、标准细化、温暖有度”,温彬用了四个关键词来解读《办法》的主要内容。在他看来,针对金融机构,该办法清晰界定了金融机构与客户的权利义务界限,要求金融机构承担适当性管理主体责任,包含产品风险评级、客户评估、匹配建议等方面。针对客户,客户在知情基础上自主承担风险,需如实提供信息,不然金融机构可拒绝销售,避免权责不清引发的纠纷。
《办法》要求产品风险等级由低到高至少包含一级至五级,并动态调整,避免"一刀切"。这时,该办法要求区分专业投资者与一般投资者,前者可简化流程,后者强化保护。
在风险评级方面,《办法》明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要素的细化要求。在评估标准方面,《办法》要求投资者在同一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单日不能高于两次,年度累计不能高于八次,防止随意调整。在行为禁止清单向,明确禁止取代客户进行评估、夸大宣传、风险错配等事项。
《办法》对65岁以上投资者提出更细的操作流程,要求对老年人追加告知、延长考虑时间、线上流程需具备适老性等;在投诉处理机制方面,《办法》明确协商、调解、仲裁等多途径化解,避免矛盾激化;在信息保护与披露平衡方面,《办法》既要求客户提供必要信息,又严格保护 数据安全 ,并以便于接受和明白的形式向普通投资者披露风险,提高服务获得感。
温彬表示,在落实举措上,商业银行通过“制度+系统+人员”三位一体协同发力,将适当性管理融入经营管理全链条,最终实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平衡,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推动银行自身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