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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洞察

【融资担保】金融监管总局 - 银行不得为追求业务规模而放松互联网助贷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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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3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公告》(以下简称《通知》)。在现行互联网络贷款款业务监管制度基础上有所延续和补充,要求强化商业银行总行对互联网助贷业务的管理责任,明确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的准入要求,强调业务成本费用和经营效益管理,规范业务定价机制,细化自主风控要求,防范增信服务机构过度增信风险,压实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

  《通知》将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金融监管有关司局责任人表示,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通知》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通知》施行时,对于不符合《通知》要求的存量业务,可以视情况整改或到期自然结清。

  “近年来,部分商业银行借助外部互联网平台发放贷款的互联网助贷业务快速发展,在提升贷款服务效率的同时,也袒露出总行管理不到位、权责收益不相配、定价机制不得人心、业务发展不审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完善等诸多问题。”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责任人称。

  《通知》从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加强合作机构准入管理、规范成本费用管理、强化自主风控等方面强化了商业银行总行对互联网助贷业务的管理责任。

  要求商业银行总行明确主责部门,健全管理制度,制定稳健正确的业务发展规划,建立科学审慎的危险管理指标体系。要求商业银行审慎制定合作机构准入标准,有效实施尽职调查,从严审批。要求商业银行加强成本费用和经营效益管理,全面考虑资金成本、风险成本、管理成本、合理收益等原因,审慎核定合作费用上限并严格执行,不得为追求业务规模而放松管理要求。要求商业银行自主开展风险评价与审批。

  “部分增信服务机构在为互联网助贷业务提供增信服务时,存在增信服务费收取不规范问题,造成部分业务综合融资成本较高。”前述责任人指出,针对该问题,《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将增信服务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增信服务费计入综合融资成本,明确综合融资成本区间,明确增信服务机构不得以咨询费、顾问费等形式变相提高增信服务费率。要求商业银行开展不同化的危险定价,推动贷款利率、增信服务费率与业务风险情况相匹配。

  《通知》还强调,商业银行及互联网助贷业务合作机构应当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营销宣传行为,遵守国家有关网络营销管理规定。应当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贷款相关关键信息。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互联网助贷业务贷后催收管理,发现存在违规催收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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