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央视新闻消息,2024年1月9日, 山西省 忻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 内蒙古自治区 顶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胡毅峰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对被告人胡毅峰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人民币,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人民币,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二十万元;对查扣在案的胡毅峰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2018年,被告人胡毅峰利用担任原 内蒙古自治区 巴彦淖尔盟盟委副书记、盟长, 内蒙古自治区 党委政法委副书记, 内蒙古自治区 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内蒙古自治区 顶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和职权或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职务晋升和案件协调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合计3554万余元;2019年,胡毅峰退休后利用曾担任 内蒙古自治区 顶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职权、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通过有关国家职员为他人所涉案件处理提供帮助,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200万元。
忻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毅峰的表现构成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受贿数目特别巨大,利用影响力受贿数目巨大。鉴于胡毅峰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已全部查扣到案,对其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