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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泽】受贿5181万余元!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副主席张永泽一审获刑14年
浏览次数:【430】  发布日期:2024-1-10 17:21:22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2024年1月10日上午, 陕西省 西安市 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 西藏自治区 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张永泽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张永泽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人民币,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张永泽当庭表示认罪,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1年,被告人张永泽利用担任 西藏自治区 环境保护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西藏自治区 环境保护厅党组副书记、厅长,山南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山南地委书记, 山南市 委书记, 西藏自治区 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和职权、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环评审批、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合计折合人民币5181万余元。

   西安市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永泽的表现构成受贿罪。张永泽受贿数目特别巨大,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受贿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它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其受贿所得的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或退缴,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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