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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微信群里攻击他人被起诉 - 深圳福田法院公布一起由网络言论引发名誉权诉讼的案例
浏览次数:【305】  发布日期:2024-1-10 19:38:11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名誉权
 

  假期里微信群里热闹刷不停,但在群里“各抒己见”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最近,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由网络言论引发名誉权诉讼的案例。

  据了解,刘某和段某皆为A公司的投资人,两人共同加入了一个名为“A公司投资者”的微信群。

  2021年10月一天,群成员对刘某向A公司起诉一事进行讨论,段某突然在群里对刘某发难,连续发了多条侮辱、谩骂刘某的信息。刘某随即在群里回应,表明会对其言行追究法律责任。但段某并未就此停止,反而变本加厉地在微信群内攻击刘某。

  刘某认为,段某在成员数百人的微信群里用侮辱、谩骂、诽谤等方式对其进行攻击,侵害了其个人名誉,对其心理造成了伤害。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段某书面赔礼道歉,恢复其名誉,并向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福田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段某的言论是否构成对刘某名誉权的侵犯。

  首先,段某在案涉微信群内发表的言论带有讽刺色彩,具有较强侮辱性,存在贬低刘某人格的意图,构成对刘某人格尊严的侵害。其次,案涉微信群作为一种信息交流平台,具有公开性和流传性,段某发表的言论可以造成相关信息的公开流传,将对刘某的品德、信用等社会评价发生消极作用。再次,刘某在微信群表达要求停止不妥言论后,段某未及时停止自身侵权言论,主观上存在过错。故法院认定段某的表现已构成对刘某名誉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段某向刘某作出书面道歉,驳回刘某其它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福田法院民事庭二级法官雷敏表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传统名誉权侵权有四个构成要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侵害名誉权的表现;二是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三是行为人犯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对于网络空间的言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认定,既要符合传统名誉权侵权的全部构成要件,还要考虑信息网络流传的特点,并结合侵权主体、流传范围、损害水平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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