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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交易商协会公布2023年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评价结果
浏览次数:【119】  发布日期:2024-1-18 17:58:14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1月18日, 中国银行 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关于2023年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申请从事承销相关业务市场评价结果的公告。

  新增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12家会员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一般主承销商;新增摩根大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等3家会员为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专项主承销商;新增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12家会员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

  公告表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资格限定在参与市场评价的法人主体。

  主承销商及承销商应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协会公告〔2020〕13号发布)及其它相关自律规则,设立主承销及承销业务相关部门,配备专职主承销及承销业务人员,建立健全主承销及承销业务操作规程、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及承销业务。

  主承销商获得主承销业务资格后,须与具备独立主承销能力的主承销商联合开展主承销业务。根据《关于〈 中国银行 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2023版)〉施行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市协发〔2023〕164号发布)、《关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独立开展主承销业务具体事宜的公告》(中市协发〔2023〕198号发布)要求,具备一定联席主承销业务经验的,向交易商协会报告后可独立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

  主承销商或承销商出现《评价规则》第贰十一条规定的非法情形或不再满足申请从事承销相关业务市场评价中要求持续满足的评价指标的,交易商协会将根据《评价规则》等自律规则暂停或取消其承销业务相关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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