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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金融监管总局 - 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拟提高至不低于50%
浏览次数:【367】  发布日期:2023-12-18 22:16:31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消费金融】 【金融监管】 【消费金融公司】 【出资人】 【持股比例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消费金融公司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优化金融服务,增进行业高质量发展,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形成《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建议稿)》(以下简称《征求建议稿》)。《征求建议稿》将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很多于30%提高至很多于50%。

  《征求建议稿》共10章79条,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优化准入政策、突出业务分级监管、加强公司治理、强化风险管理、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合作机构管理、健全市场退出机制等方面。

  具体来看,一是提高准入标准。提高主要出资人的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标准,和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增进股东积极施展支持作用,切实承担股东责任;提高具有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控经验出资人的持股比例,更好施展该类出资人合规与风控作用;提高消费金融公司最低注册资金金要求,增强风险抵御能力。二是强化业务分类监管。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范围,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严格业务分级监管。适当拓宽融资渠道,增强股东流动性支持能力。三是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全面贯彻近年来金融监管总局出台的关于公司治理、股东股权、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法规和制度要求,结合消费金融公司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特点,明确党的建设、“三会一层”、股东义务、薪酬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察管理要求。四是强化风险管理。明确关于消费金融公司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声誉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监察管理要求,优化并增设部分监管指标,并健全市场退出机制。五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压实消费金融公司消保主体责任,健全完善消保工作的各项机制,强化对合作机构规范管理,践行金融的政治性和人民性。

  《征求建议稿》将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很多于30%提高至很多于50%。这主要考虑:一是从近年监管实践来看,提升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有益于压实股东责任,增强股东参与公司经营意愿,更好施展股东资源优势,增进股东积极施展支持作用。二是有益于提高决策效率,避免由于股权相对分散而出现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的问题。

  《征求建议稿》对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了优化调整,更加专注主责主业。一方面,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将“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发行非资本类债券”等7项业务并入基础业务,将“资产证券化业务”“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服务”等4项业务并入专项业务。另一方面,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鉴于保险销售专业性较高,而且涉及的相关投诉纠纷较多,消费金融公司基本没有开展此类业务,因此取消“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业务。

  另外,消费金融公司基于风险防控需求,通过与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合作,作为贷款的危险缓释手段。可是部分消费金融公司长期过度依赖此种模式发展,放松对借款人信用资质水平的实质审查,自主风控能力不足,而且也面临担保公司无法代偿的危险。借款人除了支付贷款利息之外,还需支付担保费,间接推高了贷款综合利率。《征求建议稿》规定消费金融公司担保增信业务余额不能高于本公司全部贷款余额的50%,并在后续给予一定的整改过渡期。另外,要求消费金融公司杠杆率不得低于4%,限制盲目扩张。

  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方面,《征求建议稿》增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合作机构管理”两个专章,更加突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一方面,压实消费金融公司的消保主体责任。要求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并入公司治理,建立健全消保工作机制,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健全完善消保信息披露机制、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强化消费者适当性管理。另一方面,强化对合作机构的约束管理。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加强合作机构准入管理、集中度管理,对合作机构进行持续管理和评估,明确合作机构的禁止性规定,避免因合作机构尤其是催收机构不规范催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要求消费金融公司落实催收管理主体责任,制定催收机构绩效考核与奖惩机制,依法合规开展委托催收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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