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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来股份】基金净值 - 竟成负数?
浏览次数:【349】  发布日期:2023-12-19 17:43:28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中来股份】 【方际正帆1号】 【私募基金
 

  最近,江苏高院发布了《江苏法院金融审判十大案例(2021-2023)》,其中一则关于私募基金的案例引发市场关注。

  据案例所述,2019年,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来股份 ”)认购了由深圳前海正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帆投资”)管理的腾龙1号基金、方际正帆1号基金、正帆顺风2号基金等私募基金产品,并约定了止损线。李萍萍、李祥就中来公司认购的3只基金分别出具了承诺函以“保本保收益”。但截至2020年12月31日,方际正帆1号基金净值居 然跌至-0.089元。

  于是, 中来股份 申请仲裁正帆投资及基金托管方承担赔偿损失责任。仲裁期间, 中来股份 还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萍萍、李祥根据承诺函支付差额补偿款及相应违约金。

  缘何设置了止损线基金还会继续回撤?为何净值出现负数?保本保收益的承诺究竟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投资人又该如何提前识别相关风险?

基金净值跌至负数

  据江苏高院发布的金融审判案例,2019年9月至11月, 中来股份 认购了由正帆投资管理的腾龙1号基金、方际正帆1号基金、正帆顺风2号基金等私募基金产品(本案例所涉基金为方际正帆1号基金)。李萍萍、李祥就中来公司认购的3只基金分别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如上述基金未来向中来公司分配的总金额低于投资本金并加上年化10%收益,则差额部分由李萍萍、李祥向中来公司以现金补足。

  这时,购买基金时双方还约定了止损线。据了解,基金合同载明止损线为0.800元人民币,若T日基金份额净值低于或等于止损线,不管T+1日即之后的基金份额净值是否高于止损线,自私募基金经理与私募基金托管人核对T日净值一致的时刻、自私募基金经理收到运营服务机构与私募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的T日净值的时刻或私募基金托管人通知私募基金经理T日净值小于或等于止损线的时刻较早者开始,本基金不得进行任何开仓行为,私募基金经理应立即将本基金进行不可逆的变现操作,并在5个交易日内(本基金剩余期限大于或等于5个交易日的情形)或在本基金终止日前(本基金剩余期限小于5个交易日的情形)完成变现操作,将可变现的非现金资产全部变现,本基金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流程。

  甭管是承诺函还是止损线约定,看似双重确保了 中来股份 的本金安全,但事实其实不是如此。2020年12月1日后,方际正帆1号基金单位净值大幅下跌,2020年12月31日,其单位净值为-0.089元。

  为何具备止损线的基金产品净值会跌成负数?从 中来股份 的公告中可以窥得端倪。

  2021年 中来股份 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分四笔认购方际正帆1号基金、腾龙1号基金、腾龙4号基金和正帆顺风2号基金。其中,正帆1号基金、腾龙1号基金、腾龙4号基金截至2020年6月30日的资产净值均触及预警线或止损线。2020年7月10日,公司以邮件等方式向管理人发出正式赎回申请,未得到回应。2020年8月26日,公司收到正帆顺风2号基金赎回金额1983.52万元。2020年11月7日,公司再次以邮件方式向基金经理递交了公司所持剩余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可是基金经理以净值处于回升阶段或将有序退出为由,最终未根据公司要求落实赎回事宜。

  2021年1月4日, 中来股份 发现持有的四个基金产品净值在2020年12月均有急剧下降。截至2020年12月31日,腾龙4号、方际正帆1号基金的单位份额净值更是跌成了负值。据调查,净值跌成负数的基金由于重仓 济民医疗 (原济民制药),且在投资进程中使用了杠杆工具,从而造成基金净值大幅下降。Choice数据显示, 济民医疗 在2020年12月15日起的12个交易日内股票价格下跌幅度超60%。

对“保本保收益”提高警觉

  对于基金净值跌为负数, 中来股份 直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基金经理和托管人基于基金合同承担赔偿损失。仲裁期间, 中来股份 还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萍萍、李祥根据承诺函支付差额补偿款及相应违约金。

  对此,法院称,已经查明李萍萍、李祥系虽非就职于正帆投资,但却是案涉私募基金经理的关联主体,认定其出具案涉承诺函无效,且二人应该就其过错向 中来股份 承担赔偿责任。这时,本案基金长期未按约定进入清算流程,正帆投资已经被注销,因此,李萍萍、李祥应向 中来股份 赔偿投资本金损失及该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孳息损失。

  在法院看来,私募基金经理、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但实践中,部分私募基金经理、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会通过关联方担保、关联方承诺回购等方式规避管理规定,变相承诺保本保收益。后续法院会坚持穿透式审判思维,正确认定相关行为效力,依法维护投资者权益,维护私募基金产品市场秩序。

  近年来,多家私募机构因承诺“保本保收益”受罚,相关金融审判案例也频繁出现。在多位业内人士看来,私募管理人需要严格杜绝相关违规行为,投资人也应对“保本保收益”“托底”等行为保持戒备。因为在大多数情境下,此类承诺函将被判定为无效,理性看待“卖者尽责,买者自负”。

集中持仓、加杠杆操作需谨慎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这其实不是第壹次私募基金出现负净值的情景。

  今年8月, 文峰股份 发布公告称,2021年10月, 文峰股份 公司全资子公司认购一债券策略私募基金时,基金单位净值为0.9821元。2022年4月,该基金单位净值跌至0.1319元,上述亏损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收入的10%。公司怠于履行投后管理权利及义务,公司未及时发现这一投资亏损事项并予和时披露,被江苏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据 文峰股份 往期公告,上述债券策略私募基金2022年6月30日的单位净值为-0.0283元/份。 文峰股份 解释称,主要是其持仓的债券出现信用风险,估值持续下滑,因此该基金持仓债券的估值已低于基金负债(正回购融入资金),造成该基金单位净值为负。

  值得注意的是,两次净值为负的基金存在共同点,即持仓高度集中。

  “以往私募的组合持仓结构相对自由,很多私募为了博取高收益采用押注单个标的的打法。但这一打法在市场调整或‘黑天鹅’出现下,净值调整会非常剧烈,甚至如果私募加了杠杆,基金还会因爆仓(好比:本金10万元人民币,又向券商借了10万元人民币,你仅需亏50%,自己的本金就输光了,暴仓就这事理)出现负净值的情景。”一位私募人士坦言,对于投资人而言,对持仓集中度较高或使用杠杆工具的产品需持谨慎态度,并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理性选择基金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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