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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银行】1-11月广东法院受理一审金融纠纷案件40.05万件 同比下降11.7%
浏览次数:【231】  发布日期:2023-12-20 18:26:32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虚拟银行】 【金融纠纷
 

  12月20日, 广东省 顶级人民法院发布10个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主要涉及增进金融与房地产良性循环、引导金融机构合规经营等内容。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广东法院大力推广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在诉讼服务中心引入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全省共设立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工作站等62个,实现纠纷多元调处、端口前移。近三年,全省法院诉前成功化解金融纠纷73.08万件,新收案件数呈逐年下降态势,今年1-11月受理一审金融纠纷案件40.05万件,同比下降11.7%。

  开发商未按约定履行银行还款

  银行直接划扣房款资金?

  法院:银行不得私自扣划商品房预售资金偿还债务

  某银行出借6亿元给某房地产公司,用于某楼盘项目建设。尔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某银行认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偿债能力严重不足,宣告借款提前到期,并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其处开设的11个账户(其中包含10个监控账户)内划走资金共6.1亿元人民币。后经相关部门协调,某银行逐渐将扣划资金用以支付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欠付的工程建设款或直接退还。某银行起诉请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偿还剩余贷款本金2.4亿元及利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反诉请求某银行返还其扣划的监控账户资金,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佛山市 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务必用于相关的工程建设。《 广东省 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叁十条规定,预售人在商品房项目所在地的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内的款项,在项目竣工之前,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务必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商品房预售资金非经监管职能部门批准不能挪作他用,更不能由银行私自扣划用以清偿债务。私自扣划的,应予返还并支付资金占用费。故判决某银行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违规扣划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并支付资金占用费。某银行不服提起上诉, 佛山市 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指出,银行明知监管账户的钱财为预售商品房所得款,仍然违规扣划用以清偿到期债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损害工程建设单位权益,造成在建项目陷入停滞。若造成无法按期交付房屋,将损害购房者权益,引发涉稳涉众风险。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方向,妥善审理涉保交楼金融纠纷案件,依法认定未经批准扣划监管账户资金的表现无效,引导金融机构合规经营,保障问题楼盘复工复产,增进金融领域与房地产行业良性循环,共同发展。

  开发商向银行借款条约不能履行时

  贷款咨询管理费等是否要还?

  法院:金融借款中变相利息不予支持

  某房产公司向某银行借款本金1亿元人民币,借期3年,年化率6.4575%。借款合同之外,双方另行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新型财务顾问协议》《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三份服务合同,上述三份服务合同共收取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合计1050万元。尔后,某银行以某房产公司存在资不抵债、财务恶化、涉诉等情形,起诉请求某房产公司立即偿支付贷款本息。某房产公司抗辩上述三份服务合同与借款合同是一份合同,根本目标是收取回扣,已收取的服务费应抵减贷款本金。

   茂名市 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虽然三份服务合同与借款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均与借款有关,且发生在本案借款发放前后不久。从某银行提供的服务来看,其实不是某房产公司所务必且有实质意义的服务,且某银行依据上述服务合同作出的相应结论,也未能为某房产公司的营运决策提供合理有效的建议。故认定某银行基于三份服务合同所收取的款项为变相利息,判决某房产公司支付给某银行的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合计1050万元和占用期间相应利息,从尚欠的借款本息中予以扣减。

  法院指出,金融机构为了规避相关监管制度,以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为名变相收取利息,变相增加了融资成本,与中央提出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精神相抵触,应根据提供服务的客观情况确定贷款人应否支付或酌减相关费用。人民法院充分施展司法审判职能,对金融机构是否变相收取利息进行严格审查,形成司法保护和行政监管的合力,增进资金融通和民营经济发展实现良性循环,有效降低民营企业用资成本,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助力营造透明、公开、可预期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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