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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醉驾新规今起施行,这些调整需要注意!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12-28 0:31:06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醉驾案件办理又有全国性新规。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2023年版《意见》)。《意见》将于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以下简称2013年版《意见》)同时废止。

  《意见》中,80毫克/100毫升、150毫克/100毫升两组数字引发关注。从“80”到“150”,醉驾入刑的标准变了么?刑事追究标准的提高是否代表醉驾管理的放宽?新规施行将对地方执法、司法有何影响?最近,中新网对话中国醉驾入刑提案者,第十一、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施杰,作出专业解读。 资料图:警察在春节期间查车

  资料图:交警在春节期间查车

  一场悲剧与一件提案

  20十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收到了一件名为《关于增加危险驾驶类新罪名的建议》的提案,这一提案源于因醉驾造成4人不幸去世、1人重伤的“孙伟铭案”。2009年5月,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孙伟铭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作为该案的二审律师,施杰向中新网回忆道,事后,刚步入而立之年的孙伟铭谈到自己很后悔,后悔给受害者和家人造成伤害,也后悔自己的梦 想和前途因为几杯酒毁于一旦。“这个案件对我的冲击特别大,那时我在想,这个全球有没有后悔药?答案是没有的,因为法律是看结果的。”

  从那之后,作为全国政协委员,施杰开始思考推动立法的调整,着手查询资料、多方调研,希望尽可能避免悲剧再次发生,减少因醉驾造成的伤害和社会管理成本。

  施杰“醉驾入刑”提案的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及采用。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获得通过,并于当年5月开始施行,危险驾驶罪正式被并入我国《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条。

  施杰谈到,改革开放以来,汽车快速进入人们的生活,与我国传统酒文化之间发生了冲撞。醉驾入刑之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后被取代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有有关规定,但不管酒驾还是醉驾,都属于行政处理的范畴,扣分、罚款,最为严厉的也就是撤消驾照半年或拘留15天。那时,酒后开车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人们虽然知道酒驾是一种犯法行为,但对这种行为可能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什么后果没有太多认识。

  醉驾入刑十余年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经成为全国人民的普遍行动与共识。2021年4月,公安部公开数据显示,2020年每排查百辆车的醉驾比例比“醉驾入刑”前减少70%以上。在机动车、驾驶人数量保持年均1800万辆、2600万人的高速增长情境下,全国交通安全形势总体稳定,酒驾醉驾肇事引发的伤亡事故相比上一个十年减少了2万余起,挽救了数万家庭免于破碎、返贫。

  在施杰看来,这两组一升一降的数据,代表着醉驾入刑成了 老百姓 心中敬畏法律的典型。 资料图:警察在春节期间查车

  资料图:交警在春节期间查车

  科学调整而非放宽管理

  最近,一些舆论对2023年版《意见》中关于醉驾入刑标准的问题发生疑问,对此,施杰作出了回应。

  2013年版《意见》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壹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2023 年版《意见》第四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第十二条规定,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从重情节)的,可以定性为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其中包含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第十四条规定,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常不适用缓刑,其中包含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施杰对中新网表示,对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两次司法解释,最核心的一点就在于入刑标准从“80”调整到了“150”,他认为,除15种从重情节外,醉驾入刑标准发生了本质地调整,但这不意味着对醉驾管理的放宽。

  施杰认为,人们对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血液酒精含量的承受能力咋样,超出这一标准后是否会造成行为失控,是否会在《刑法》意义上对不特定的多数人造成危害,应该有非常严密的科学认证。醉驾入刑后,施杰始终在思考这一问题,也曾在两会提案中建议,酒驾和醉驾酒精含量判断标准可依据实际情况科学调整。

  “这一调整应该是根据十几年的司法实践和科学认定作出的,从当下来看是较为正确的。”施杰说。 资料图:交警开展酒驾毒驾同查行动

  资料图:交警开展酒驾毒驾同查行动

  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标准

  除科学调整醉驾入刑基准线外,施杰对中新网表示,2023年版《意见》更加明晰了量刑标准。

  2017年5月起试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作出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水平、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和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用判处刑罚的,可避免予刑事处罚。”

  之后,多地逐渐出台有关规定。例如,浙江于2019年出台的《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醉酒驾驶汽车,无上述 8 种从重情节,且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酒精含量在 170mg/100ml 以下,认罪悔罪,且无上述 8 种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在 100mg/100ml 以下,且无上述 8 种从重情节,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明显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

  施杰认为,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构成犯罪。因此,对于醉驾,应强调的不是造成了何种后果才追究责任,而是要将这种行为制止在危害发生前,即只要血液酒精含量达到一定水平,就判定若放任这一行为极有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并进行法律严惩,从而形成一条不能碰的高压线。

  “然而,各地标准不一,在司法实践当中开始不断松绑,实际上根据醉驾的危害后果来量刑,出现了司法乱象。新规的施行,意味着‘两高两部’承担了统一醉驾量刑标准的责任。”施杰指出。

  醉驾入刑以来,“浪费司法资源”的说法不绝于耳。施杰仍然认为,简单谈司法成本就会发生一个个新问题,不能以降低司法成本为由牺牲生命安全,关键在于,应在严格执法司法、尽可能避免伤亡事故发生的同时,跟进司法解释,科学界定人们对血液酒精含量的承受能力,并统一醉驾管理标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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