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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刑法修正案-十二-通过 加大对行贿犯罪惩治力度
浏览次数:【855】  发布日期:2023-12-30 0:14:24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修正案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12月29日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二),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二)共八条,进一步更改完善行贿犯罪规定,加大对行贿行为惩办力度。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屡次行贿或向多人行贿的;国家职员行贿的;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职员行贿的;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1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讲话人臧铁伟表示,长期以来,实践中存在对行贿惩处偏弱的情景。从有关数据看,同期行贿受贿案件查处数量差距较大。这种过于宽大、不追究行贿的情景,无益于切断贿赂犯罪因果链,行贿不禁,受贿不止。系统治理行贿犯罪问题,需要进一步施展刑法在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中的关键作用。

  对一些严重行贿情形加大刑事追究责任力度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2021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要求,坚决查处行贿行为,重点查处屡次行贿、巨额行贿和向多人行贿,尤其是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党员和国家职员行贿的;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的;实施重大商业贿赂的表现。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这是在立法中作了更明确的规定,完善了行贿罪从重处罚情形。对行贿具体规定了从重处罚情节,使从重处罚情节细化、法定化。

  臧铁伟表示,党的二十大强调“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主要原因,对行贿行为决不能纵容。这次更改是在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更改行贿犯罪的条件上对行贿犯罪的又一次重要更改,从刑法上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一些严重行贿情形加大刑事追究责任力度。本次更改还进一步伐整、提高了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等相关贿赂犯罪的刑罚,强化犯罪惩办。

  阮齐林表示,单位涉贿赂犯罪法定刑提高,使之与个人贿赂犯罪的处罚取得一定平衡,纠正单位涉贿赂犯罪处罚偏轻的情景。

  加强对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的保护

  臧铁伟在记者会上提到,党中央高度重视民营企业发展工作,要求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2023年7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增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发布,对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的防范治理提出明确要求。

  这次更改刑法,将现行刑法第165条、第166条、第169条对国有企业等有关人员适用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企业资产犯罪扩大到民营企业,同时立足民营企业发展中的情景和特点作出规定。目标是惩办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关键岗位人员通过各种非法伎俩进行的“损企肥私”行为,强化对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的保护,进一步增强民营企业家信心,为民营企业有效预防惩办内部腐败犯罪提供法律手段。

  阮齐林表示,过去对国有企业等有关人员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企业资产犯罪可以认为是犯罪,但对民企不适用,对民营企业和股东保护力度不够。

  “刑法的这一调整有益于加强对民企的保护,规制民企经理人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股东利益行为,同时也体现了平等保护。”阮齐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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