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再次发文规范人身险公司银行代理渠道业务(下称“银保业务”),要求保险公司严格落实“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产品条款和费率”的监察管理要求(即“报行合一”)。保险行业应当认识到,“报行合一”不只是一种监管导向,更是对保险法规的遵循,是保险公司合规经营的必由之路。
根据保险法第壹百三十五条,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其它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说白了,保险公司向公众销售的保险产品,须使用向监管职能部门报批或备案过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其中,保险费率与预定利率、附加费用率等定价假设挂钩。这些定价假设,理应成为保险公司实际经营中遵照的“标尺”。
然而,在实际经营进程中,却总有保险公司突破“标尺”,使得实际经营结果与定价假设严重背离。从监管职能部门近年来通报的问题人身保险产品来看,部分公司部分产品存在“定价假设的附加费用率较实际销售费用明显偏低、利润测试的投资收益假设与经营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偏差”等诸多问题。
这样的问题和相关违规行为,违反了保险业务的特许经营特征,将造成诸多不利影响:
一是无益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保险公司出于激进扩张等自身利益目标,随意调整保险产品费率设定,可能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保险费率厘定应当基于对实际风险水平和保险责任的测算。保险公司随意调整,可能造成所收保费与风险不相配,给行业造成潜在风险。
三是破坏保险市场竞争秩序,造成行业不正当竞争尤其是费用恶性竞争。
金融业合规要求正在提档升级。业内专家表示,近年来,监管职能部门加大现场检查、非现场监测力度,持续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坚持把防控风险作为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可以预见,随着未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进一步深入,金融业合规要求将进一步提档升级。
在此环境下,“报行合一”是保险公司合规经营的必由之路。目前,监管职能部门仅对银保业务明确了“报行合一”要求。基于保险法的要求,未来,保险中介业务、个人代理人业务理应都遵循相应的“报行合一”要求。监管职能部门也曾表态,未来将启动个人代理渠道、经纪代理渠道的“报行合一”工作。
对于突破监管制度的“报行不一”行为,监管职能部门可依据保险法进行相应处罚。根据保险法,“未根据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情严峻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撤消业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