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隆达 1月30日公告,1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理决定书》。经查明, 康隆达 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当时担任公司老总、总经理张间芳未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合作备忘录》事项,造成 康隆达 未及时公告; 康隆达 未及时披露《终止合作基础协议》所涉上市公司重大风险; 康隆达 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张间芳作为 康隆达 实际控制人,未将内容涉及重大事件的《合作备忘录》签订情况书面告知 康隆达 ,造成上市公司未及时公告。张间芳作为 康隆达 当时担任老总兼总经理,是 康隆达 专网通信业务的直接组织、实施人员,是 康隆达 上述信息披露犯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了规定。张间芳的上述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壹百九十七条第壹款、第贰款的犯法行为。
陈卫丽作为 康隆达 当时担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在已知晓专网通信业务合同及《终止合作基础协议》所涉上市公司重大风险的情景下未及时披露,且未能识别2020年专网通信业务的业务性质并运用恰当的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列报,造成 康隆达 2020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是 康隆达 未及时披露《终止合作基础协议》及所涉上市公司重大风险、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它直接责任人员,违反了规定,构成《证券法》第壹百九十七条第壹款、第贰款的犯法行为。
依据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张间芳给予警告,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150万元罚款;作为 康隆达 未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犯法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分别处以60万元、90万元的罚款。上述犯法行为合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陈卫丽给予警告,作为 康隆达 未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犯法行为的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40万元、60万元的罚款。上述犯法行为合并处以10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