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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券商-白名单-评估标准更新 - 一年内被采取监管措施超5次不得入榜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1 18:51:39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蓝鲸财经记者从业内获悉,监管近日更新了证券公司“白名单”评估标准,总体而言对规则框架没有调整,但新增多条细化要求。

  此次细化要求指出,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监管措施5次以上;近两月自有资金股押违约规模增量和存续两融穿仓金额占净资本比重明显高于行业正常水平;公司债券自营持仓潜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明显高于行业正常水平、处于重大股权变更;董事会或管理团队重大变更的过渡期,公司治理结构;经营管理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股东存在未整改完成的重大事项,可能影响公司经营稳定,存在此类情况均不得并入白名单。

  另外,因涉嫌非法事项正在被立案侦查的,不接受公司白名单申请;白名单证券公司涉嫌非法被立案侦查的,立即暂停白名单的各项监管便利,但在相关调查结果确定前,暂不调出。

  新增多条细化要求

  券商“白名单”最新评估标准涉及6个部分,分别是股权结构和经营管理、合规内控、风控、同业竞争、受处罚情况和其它。除去合规内控和同业竞争两方面没有细化要求之外,其余4项内容都有多条细化要求。

  股权结构和经营管理方面,基本要求是公司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和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管理公司股权情况,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正常运作。

  细化要求涉及两方面,一是股权治理情况,存在以下情况的企业不予并入,包含处于重大股权变更、董事会或管理团队重大变更的过渡期,公司治理结构、经营管理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股东存在未整改完成的重大事项,可能影响公司经营稳定的。二是持续经营情况,公司应具备持续盈利能力,近三年(整年度)累计净收入为正。

  合规内控方面,基本要求为公司根据《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了有关合规内控制度,合规内控不存在重大缺陷。

  风险控制方面,基本要求为公司已建立符合监管要求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和流动性管理制度,能够实现风险控制指标实时动态监控,风控指标最近18个月持续符合规定标准。

  细化要求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全面风险管理系统覆盖情况方面,全面风险管理系统至少能覆盖至部分子公司(子公司指财务并表子公司,包含期货类和基金类),实现对子公司风险数据的系统化自动获取及风险信息的分析报告,不应采用手动导入或人工填报的形式。无并表子公司的仅需满足覆盖母公司各项业务。

  二是重点业务风险方面,公司应审慎开展高风险业务,风控有效执行。存在以下情况的企业不予并入,一是融资类业务潜在风险较大。具体为近两月自有资金股押违约规模增量和存续两融穿仓金额占净资本比重明显高于行业正常水平的企业。二是公司债券自营持仓潜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明显高于行业正常水平。

  因重点业务风险未并入白名单的企业,需连续3个月指标恢复正常后才可提缴付入申请;若已在白名单的企业业务指标触及预警水平的,可给予1个月过渡期,期满仍未达标的调出。

  同业竞争方面,要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不符合“一参一控”监管要求的情景。

  受处罚情况的基本要求包含,公司最近36个月内没有受到刑事、重大行政处理,最近12个月内没有因重大非法事项被采取过监管措施、没有因涉嫌非法事项正在被立案侦查。

  公司董事、监事、顶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未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最近36个月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理,最近12个月未受到证交所公开谴责,最近24个月内未因对公司非法行为负有责任被定性为不适当人员、被撤消任职资格或证券从业资格。

  其它方面的基本要求则是不存在其它不适宜并入白名单的情形。细化要求方面,新设证券公司,要求公司展业已满3年。子公司治理管控方面,单独设立的持牌子公司应满足与母公司一致的合规内控、风险管理受处罚情况等要求,并合并至母公司进行统一考量。子公司未达到白名单标准的,母公司不予并入。

   东北证券 、国开证券、平安证券、 招商证券 被调出“白名单”

  回顾来看,最新一期证券公司“白名单”公布于2023年6月。共有31家券商入选“白名单”, 东方证券东方财富国联证券财通证券西部证券 等五家券商被调入, 东北证券 、国开证券、平安证券、 招商证券 等四家被调出。

  上述“白名单”中的31家券商包含安信证券、北京高华证券、财信证券、 财通证券东方财富 证券、 东方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 、高盛高华证券、 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国金证券国联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华西证券 、华鑫证券、 南京证券 、瑞银证券、 申万宏源 证券、 西部证券西南证券兴业证券中金公司 、银河证券、中航证券、 中泰证券中信建投中信证券中原证券

  对于券商而言,列入“白名单”可得到多项助力。一是能减则减,对并入白名单的证券公司,取消发行永续次级债和为境外子公司发债提供担保承诺、为境外子公司增资或提供融资的监察管理意见书要求。

  二是能简则简,简化部分监管意见书出具流程。首发、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短时间融资券、金融债券等申请,不再按既往程序征求派出机构、沪深交易所意见,确认符合法定条件后直接出具监管意见书。

  三是创新试点业务的企业须从白名单中发生,不予受理未并入白名单公司的创新试点类业务申请。根据依法、审慎的准则,并入白名单的企业继续根据现有规则及流程申请创新业务监管意见书。

  另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明确指出,“白名单”主要供证券监管职能部门使用,证券公司不得将其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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