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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刚刚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三项新规!
浏览次数:【942】  发布日期:2024-2-2 22:03:10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借款人】 【房地产】 【贷款人】 【金融监管
 

  2月2日,金融监管总局正式发布了修订后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下称《固贷办法》《流贷办法》《个贷办法》,并统称“三个办法”),新修订的各项信贷管理制度将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填补贷款期限制度空缺

  总的来看,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责任人表示,此次修订内容主要聚焦在六个方面:

  一是合理拓宽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的用途及贷款对象范围,优化流动资金贷款测算要求,满足信贷市场实际需求。

  二是调整优化受托支付金额标准,适度延长受托支付时限要求,提升受托支付的灵活性。

  三是结合信贷办理线上需求,明确视频当面交谈、非现场调查等办理形式,适配新型融资场景。

  四是明确贷款期限要求,引导商业银行有效预防贷款期限错配风险,进一步优化贷款结构。

  五是进一步强化信贷风险管控,推动商业银行提升信贷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六是将《项目融资业务管理规定》作为专章并入《固贷办法》。

  2023年1月6日至2月6日,“三个办法”及《项目融资业务管理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建议。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责任人表示,相较征求建议稿,正式文件对贷款用途、受托支付、贷款期限、分期还款等内容予以进一步更改完善。

  例如,在贷款期限上,正式文件相较征求建议稿进一步“放权”。《固贷办法》规定,固定资产贷款期限通常不高于十年。确需办理期限超过十年贷款的,应由贷款人总行负责审批,或根据实际情况审慎授权相应层级负责审批。

  而此前的征求建议稿则规定,确需办理期限超过十年贷款的,应由贷款人总行负责审批。其中,业务经营范围为全国的贷款人,可授权一级分行(含总行直属分行)审批。

  其实,贷款期限本身就是此次修订的一项重要内容,目标是“为填补关于贷款期限的制度空缺,并有效预防贷款期限错配引发的危险,进一步优化贷款结构”,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责任人称。

  其它两类贷款中,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原则上不高于三年,对经营资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最长不高于五年;个人消费贷款期限不能高于五年。个人经营贷款期限通常不高于五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资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最长不高于十年。

  “本次修订既遵循了原则性,又为不同化经营需求提供了一定的灵活度。”中国 建设银行 信贷管理部副总经理李红骏指出,修订后的三个办法对原有规定中存在局限性和滞后性的要求进行更新。对贷款期限的规定,有益于引导商业银行有效预防贷款期限错配风险。

  合理拓宽固贷、流贷用途范围

  本次修订还合理拓宽了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的用途范围,并明确参照适用范围;同时进一步明确借款人对象范围,有效满足不同类型市场主体融资需求。

  其中,《固贷办法》明确,固定资产贷款是指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借款人在经营进程中对于固定资产的建设、购置、改造等行为。

  《流贷办法》明确,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股东分红,不得用于金融资产、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对专利权、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 和采矿权等其它无形资产办理的贷款,修订后的贷款管理制度规定,可根据贷款项目的业务特征、运行模式等参照《固贷办法》执行,或适用《流贷办法》。

  在贷款办理流程方面,针对贷款调查和当面交谈面签也进行了进一步修订。

  其中,对于贷款调查,明确流动资金贷款和个人贷款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对于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及二十万元以下个人贷款,在非现场调查可有效核对相关信息可靠性的条件下,可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实地调查。

  同时,允许商业银行通过视频形式履行个人贷款当面交谈。明确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个人贷款合同,但对于金额不高于二十万元人民币的个人贷款,可通过电子银行渠道进行签订。

  “与上一版本的制度相比,《三个办法》更贴合现阶段信贷实际,与银行业数字化转型的适配度更高,对银行经营管理的指导更加清晰。” 招商银行 副行长兼首席风险官朱江涛对记者表示。

  防范贷款资金挪用

  本次修订还对防范贷款资金挪用行为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个办法均规定,发现借款人挪用贷款资金的,应根据合同约定采取要求借款人整改、提前归支付贷款或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等相应措施进行管控。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责任人指出,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等情形时,如个人经营贷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等,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提前收回贷款、调整贷款付款方式、调整贷款利率、收取罚息、压降授信额度、停止或中止贷款发放等措施,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同时,贷款人应健全贷款资金支付管控体系,强化金融科技应用,有效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发现借款人挪用贷款资金的,应根据合同约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管控。

  延长固贷受托时限,快速响应“急难愁盼”融资需求

  前述责任人介绍,本次修订对贷款受托支付也作出了优化调整。具体来看:

  一是优化调整受托支付金额标准,与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对于固定资产贷款,明确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对象单笔支付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采用受托付款方式。对于流动资金贷款,规定支付对象明确且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对象单笔支付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应采用受托付款方式。对于个人贷款,明确单次提款金额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个人消费贷款,和单次提款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个人经营贷款,应采用受托付款方式。

  二是适度延长固定资产贷款受托支付时限,满足相关合理需求。将固定资产贷款受托支付时限最长拓展至十日,并明确在不可抗力情境下可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具体的支付时限。

  三是增加借款人紧急用款有关规定,提高受托支付灵活性。对于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及个人经营贷款,明确对贷款资金使用记录良好的借款人,在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范围内,出现正确的紧急用款需求,贷款人经评估认为风险可控的,可适当简化受托支付事前证明材料和流程,并于放款后及时完成审核。

  另外,今后不再对受托支付走款占比进行考核。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根据合同约定的形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

  对此,朱江涛认为,适度延长受托支付时限要求,增加紧急用款有关规定并松绑受托支付走款占比考核,利于银行快速响应实体经济尤其是小微企业“急难愁盼”的融资需求。

  “对还款频率和时限作出了明确要求,对受托支付的钱财与时限标准进行了优化,有助于中小银行的贷款风险管理。”工银国际首席经济学家程实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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