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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煤矿刚检查完次日就发生事故,如何加强监管?应急部答南都
浏览次数:【387】  发布日期:2024-2-4 11:13:41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安全生产
 

  南都讯记者陈秋圆王森发自北京最近,《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公开发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的一部基础主干法规,旨在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条例》共6章76条,主要内容包含强化源头治理,严查风险隐患;夯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监管监察责任;加大惩处力度等。

  近年来,部分安全生产事故反映出煤矿安全隐患监管执法还存在薄弱之处,那么,《条例》在加强监管执法工作上有哪些具体规定?

  “近年来有些发生事故的企业,都接受过政府部门的安全检查,也受到屡次行政处理,有些甚至是前一天刚检查,第贰天就发生事故。”在今天(2月4日)国新办的举行《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应急管理部党委委员、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局长黄锦生在回应南都记者时指出,这有煤矿企业主体责任不贯彻落实、犯罪成本过低的内因,也有部分监管监察人员责任心不强,监管执法“宽、松、软、虚”的外因。

  黄锦生介绍,《条例》规定,煤矿安全隐患监管职能部门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建立健全重大安全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开展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和复查,对事故多发地区实行重点监察。

  同时规定,对地方政府及监管监察部门不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辖区内重大安全隐患和犯法行为、接到举报不及时处理、要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进行生产、隐匿上报和谎报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黄锦生表示,通过这些“刀刃向内”的措施,着力解决监管执法“宽、松、软、虚”的问题,切实提高煤矿安全风险隐患事故检查整改质量,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处理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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